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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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王國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荷蘭王國之旗 荷蘭王國之徽
堅持不懈
Ik zal handhaven
國歌:Het Wilhelmus
威廉頌
荷蘭王國之所在
荷蘭王國之所在
國體: 君主立憲制
元首 威廉-亞歷山大·克勞斯·喬治·費迪南德
總揆 首相馬克·呂特
國都 阿姆斯特丹海牙
國語 荷蘭語
人口 一千六百八十餘萬人
通貨 歐元
產值 六千九百五十八億美元
均有 四萬一千五百美元
匯價產值

以美國中情局壬辰世界年鑒為準

荷蘭[一],又譯和蘭[二],實名尼德蘭,略稱歐羅巴濱海之國也,都阿姆斯特丹。地近德意志比利時。方四萬公里有餘,口千六百萬。因窪,故多防。日本故譯和蘭陀阿蘭陀荷蘭陀,略稱

國人悉奉天主教,其貌深目長鼻,髮眉鬚皆赤,頎偉倍常。善賈工航,制有巨舟大礮,時即東舶中華,遇中國貨物當意者,不惜厚資,故華人樂與為市。所產有琥珀瑪瑙玻璃天鵝絨、瑣服、哆囉嗹。

萬曆中,海禁甚嚴,荷蘭人麻韋郎私抵澎湖,乞代奏通市,不允,居數月,接濟路窮,無所得食,遂揚帆去。

西班牙橫行海上,荷蘭與之爭雄,復浮海東來。後侵奪臺灣地,築室耕田,久留不去。未幾,又據澎湖,築城設守,漸為求市計。

天啟三年,朝廷議驅夷,然恐為窮寇,僅解澎湖之患。

崇禎中,為鄭芝龍所破,不敢窺內地者數年,而其私貿外洋,據臺灣自若。

順治十年,因廣東巡撫請於朝,備外籓、修職貢。順治十三年,齎表請朝貢,部議五年一貢,詔改八年一貢,以示柔遠。順治十八年鄭成功克臺灣,逐荷蘭而取其地,詔徙沿海居民,嚴海禁

康熙二年夏六月,荷蘭始由廣東入貢。康熙二十二年,荷蘭以助清兵剿鄭氏功,首請開海禁通市,許之。

乾隆元年冬十月,裁減和蘭稅額。初,和蘭通商粵省,納稅甚輕,後另抽加一稅。至是,諭曰:「朕聞外洋紅毛夾板船到廣,泊於黃埔,起所帶砲位元,然後交易,俟交易事竣,再行給還。至輸稅之法,每船按樑頭徵銀二千兩左右,再照則抽貨物之稅,此向例也。近來砲位聽其安置船中,而於額稅之外,將伊所帶置貨現銀另抽加一之稅,名曰繳送,殊與舊例不符。朕思從前洋船到廣,既有起砲之例,仍當遵守。至加添繳送銀兩,尤非嘉惠遠人之意。」命照舊例裁減,並諭各洋人知之。

同治二年秋八月,與荷蘭立約。荷蘭與中國通商最早,至是見西洋諸國踵至,亦來天津援請立約。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以聞,朝議許之,即命崇厚在津與其使臣訂和約十六款。初和蘭使送來約稿,皆照英、法各國及參用續立之布、西、丹國等條約、章程,分別各款請議。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答以現在各口通商,均有定章,不必多列條款。和使亦允刪減,惟前往京師、南京通商,並內地傳教、減稅,暨在京互換條約各節,以和文為正義。爭論久之,始允刪去。而于稅則一層,許另立一款,議明各國稅則屆重修之年,和國亦許重修。並與照會,言將來重修稅則時,亦應按照價值秉公增減。遂定議:一,通使;二,海舶通商;三,遊歷;四,傳教;六、八至十二,關稅;六、七,交涉案件;十三,交際議文;十四,行移文書各用本國文字;十五,利益均霑;十六,批准一年內換約。此與和蘭立約之始。三年五月,和公使礬大何文以換約期將屆,遣員伯飛鯉詣天津三口通商大臣,請在廣東省城換約。崇厚以所請符原議,奏請簡員往。朝廷命廣東巡撫郭嵩燾為換約大臣。屆期,和使僅以鈔錄副本上。嵩燾駮令取原本再定換約期。逾年始換。

同治十年四月,出使各國大臣志剛孫家穀詣和蘭呈遞國書。

同治十二年四月,和蘭公使費果蓀來華呈遞國書,總署允與各國使臣同覲見,禮節亦如之。

光緒七年,和使牒中國,稱本國將於光緒九年夏在都城亞摩斯德爾登等處設立衒奇公會,請中國與各國同入會,許之。是年,以候補道三品卿銜李鳳苞充德義和奧四國出使大臣,此為和蘭遣使之始。

光緒八年二月,和使費果蓀復將衒奇會章程,及增擬華商赴會章程,並開中國物產及工藝奇巧製造等件,請其會集運往。總署飭各海關照辦。十一年,出使大臣許景澄如和蘭遞國書。光緒十三年,許景澄出使期滿,以內閣學士洪鈞代之。

是年,兩廣總督張之洞特派副將王榮和、知府余瓗先往和蘭所屬南洋各島調查,和蘭不允。前出使大臣許景澄與和外部辯論,以遊歷為名,和始允行。既返,張之洞上疏請設領事,略謂:「日里有華工萬餘眾,噶羅巴華民七萬餘眾,其附近之波哥內埠文丁內埠、以及三寶壟與疏羅、及麥里芬、及泗里末、及惹加,皆和屬地,華人二十餘萬眾,宜設總副領事以資保護。」旋議從緩。

光緒二十年,出使大臣許景澄請禁機器進口,牒和蘭外部,略謂:「外洋各項機器,除中國自購並託洋商代購外,其洋商自行販運機器,查系無兒華民生計性命之物,酌照稅則不載之貨估價值百抽五,准其進口。若洋商販運機器有礙華民生計性命者,皆不准進口。」

光緒二十一年,命許景澄遞萬壽致謝國書。

光緒二十四年,以候補四品京堂呂海寰充出使德國大臣,兼充和、奧兩國公使。

光緒二十五年,各國在和都海牙設保和公會,和使牒中國請入會,許之。旋派前駐俄使臣楊儒赴會。又推廣紅十字會、水戰條約,請用禦寶,由駐俄使臣胡惟德轉送和政府。

光緒二十七年,呂海寰以和屬南洋各島虐待華民,乃上言:「和屬南洋各島開埠最早,華民往彼謀生者亦最多。噶羅巴一島尤為薈萃之區,寄居華民不下六十萬人。初尚優待,後因迫令入籍,率多殘虐,其故以中國未經設立領事保衛之也。各島有所謂瑪腰、甲必丹、雷珍蘭者,管理華人,以生長其島者充之,擅作威福。華人初到,概入供堂問供註冊;赴各鄉營生,須經批准,方許前往。嗣下不准華民居鄉之例,限二十四點鐘立將生意產業賤售而去,逾限罰銀逐出,產業消歸無有。此其一。又華人到和屬地,向須憑照方准登岸。嗣又變立新例,無論有無憑照,登岸後帶至官衙,繩圈一處,俟查老客有原日出口憑照放行,新客則馳入繩圈之內,候帶入瑪腰公館照像,俟有人擔保始放,否則輒上鐐杻刑具,遇有輪船,驅逐出境。此其二。又華人來往本島貿易,必領路票,使費外仍繳印花銀若干,到一處又須掛號,再繳銀若干。如一日到三五處,則兩處繳費亦須三五次。掛漏查出重罰。此其三。又華人詞訟,審費照西人最多之例,科罰則照土番最重之例。縱令理直,追回銀數,已不敷狀師之費,以至沉冤莫訴。此其四。再如華人家資產業,身故後權歸和官。雖妻子兒女執遺囑照章領取,亦必多方挑剔,反復延宕;若無遺囑,則產業概沒入官。此其五。華人在日里承種菸葉者,往往系由奸販誘惑拐騙出洋,身價五六十元、八九十元、三四十元不等。立據三年為期,入園後不准自由出入,雖父兄子弟不能晤面。加以剋扣工資,盤剝重利,華人吞聲忍氣,呼籥無門。且各國人民皆得購地自業種菸,華人獨否。此其六。以上苛虐各節,慘不忍聞。正擬設法向和廷理論,忽英文報紙載有班喀地方,華人在錫礦各廠作工,突遇水患,饑寒潮濕,病死相仍。又經廠主勒購廠物,物劣價昂,支借工資,則一兩納息五錢,以致積憤肇事,為廠主槍擊,死傷無算。和官拿獲逃散華民,窮詰再三,始知為廠主苛刻所致。按華工素循規矩,若非相待太苛,必不至於啟釁等語。竊思華民作工各島,受此任意淩虐,與古巴之夏灣拿同一殘忍。領事之設,斷難再緩。迭與和外部大臣朴福爾再三爭論,並譯錄商稟及報紙所載苛待情形,詳為申述。複備文照會,請其允設領事,保我僑民生計。彼外部以事屬籓部為詞,支梧未決。臣復照會彼外部,以新嘉坡、小呂宋等處,中國早設有領事。即以荷屬之噶羅巴而論,歐、美各國無不設有領事,何獨於中國而靳之?反覆辯論,稍有轉機。查和屬島嶼林立,應設領事之處有七:即如噶羅巴、三寶瓏、泗里歪、望加錫、勿里洞、日里、文島等處,均關緊要。今一時萬難遍設,惟噶羅巴一島,設立總領事一員,萬不可緩。」奏入,交外務部議。二十八年,外部議准在噶羅巴等處設立領事,未實行。

光緒三十年,各國議免紅十字會施醫船稅鈔,請中國派員赴和蘭會議,許之。是年,熱河都統松壽奏稱:「蒙古喀喇沁王貢桑諾爾布擬與和商白克耳合辦本旗右翼地方巴達爾胡川金礦,作為華洋合辦,股本各居其半,一切遵章辦理。」外務部以「喀喇沁王原將右翼全旗指給逸信公司開辦五金各礦業,經飭令畫清界限,不得包占全旗。若今又遽允和蘭商人,難保不滋轇轕,應請暫緩。」報可。三十一年,和使照稱本國南洋屬地蘇門答臘以北名撒般者,遇有外國兵船進口,施放敬砲,請外務部知照南北洋大臣。三月,外務部奏:「萬國保和會和解公斷條約業經批准。各國欲在和蘭都城設立萬國公所,作為公斷衙門,請中國派員入會作為議員。」許之,尋以伍廷芳充選。保和會即弭兵會也。是月和使照稱本國屬地茫咖、薩巴東二處,遇有外國兵船進口,不再施放敬砲,仍請外部知照南北洋大臣。八月,萬國弭兵會舉和人男爵米何離斯為判斷公堂總辦。十月,簡知府陸徵祥充出使荷國大臣,並兼辦保和公會事宜。

光緒三十二年,派駐美使署顧問洋員福士達充和蘭保和會公斷議員。

宣統二年,和京設萬國禁煙會,請中國派員入會。尋遣外務部右丞劉玉麟往。嗣因禁煙會展期,劉玉麟簡充英使,別遣出使德國大臣梁誠赴會。

宣統三年四月,與和定設立領事約。初,和送交領約全稿十七條,政府命陸徵祥與議。顧約文外另有附則一條,謂施行本約,不得以所稱和蘭臣民之人視為中國臣民,徵祥議加以「亦不得以中國臣民視為和蘭臣民」一句,和外部不允,乃命徵祥回京,由外務部照請和使來署接議。和使初仍持前議,繼允將附則改為公文,不入約。又久之,始允將「生長和屬之人,遇有國籍紛爭,在彼屬地可照和律解決」等語,備文互換。又一面將「此項人民回至中國,如歸中國籍,亦無不可」等語,由彼備文敘明存案。議遂定。外務部於是上言:「臣部查和屬設領,系積年懸案,屢議屢擱,垂二十年。此次重提前議以來,一年有奇,始克開議。旋因附則一條,致生枝節,彼此研商,又更兩稔。蓋近世各國國籍法,多偏重出生地主義。生長其地之人,大率隸屬其籍。而我國新定之國籍法,則採用血脈主義。根本解釋,迥然不同。彼之欲加附則者以此,我之堅持刪去亦以此。至回國僑民沿用外籍,誠多流弊。茲定明和屬人民回至中國可歸華籍,藉資補救。其非出生於和屬之僑民,仍可認為華籍,與我國國籍法亦不致相背。就此結束,俾可迅派領事,以慰僑民喁喁之望。」又奏和屬苛例修改情形,略謂:「華人流寓和屬所最難堪者,如種種苛例,臣部迭據華商來稟,電駐和使陸徵祥向和政府交涉。彼初以為治理屬地數百年,成例未易更張,強詞拒駁。經我大臣極力磋商,據稱員警裁判,祗允將改良之法從事調查,未能即時遽改。其入境、居留、旅行三項,允先修改。現入境新章雖尚未見頒佈,而居留及旅行二者,先已從爪哇、馬渡拉兩島改有新章,較之舊例已多寬大。」奏入,派陸徵祥為全權大臣,與和使貝拉斯署名畫押。條約用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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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史
  2. 清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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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史·外國列傳》
  • 清史稿》志一百三十四,邦交七,(瑞典 那威 丹墨 和蘭 日斯巴尼亞 比利時 義大利),作者:趙爾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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