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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大典:章法

文出維基大典
(渡自維基大典:M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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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

  • 只用繁體字。
  • 數繁體字同並爲一簡體字者有之,是以簡繁相易時屢有隙。例:
    • 人言曰云;致雨者雲。
    • 計途曰里;內置曰裡/裏。
    • 頭毛曰髮;事出曰發。
    • 稱名用党;結朋成黨。
  • 可考此器,以通正字。

  • 條首用粗體示條目主體
義:此為全球各種維基通例。但因漢文強調語序,應以合語序為優先,故不必要為文首首辭。

  • 條目短者不分節除必要格式
義:此因漢文本來極短,如非必要格式而分節,文本將極零落。故此。
  • 如無必要,不用模板
義:外文維基模板過多。模板應羅列難以入文之資料,而非釋義。羅列大量同類事物者,可以表形條目表示。
  • 如非必要,一文一類
義:外文維基分類過多,致分類混亂。故大典以一條一類為宗旨。
  • 條目異名多者增一節釋名
下述。
  • 不用括號、並註號,入文避之。必要用時,以小字夾註。
  • 其他句讀以全角現代中華民國、香港通行式為准,即:
,。、?!《》〈〉「」
義:不用簡體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式句讀非以怨,乃以繁體為原字體而已。又因中華民國/香港式句讀適於直書,技術可行之日可徑轉為直書。
  • 大典古籍引文、又或直用古籍之傳紀等,皆復行專名號,以釐清其意。其他文段,附否皆可。
  • 文題之名,非漢字而不取。然,若有名非漢字者,倚音譯而非廣所聞,意譯而不達;至原名難以解釋,又非簡稱而能還原者;且無別名得援引、得翻譯:則存其原名也,不爲不可。如天文開物之學,未有漢字之謂,且不得而之者,可直用原名。按,苟將徑用原名,必往會館,熟爲研討。
  • 今華夏之民,自有俗習之名物。大典文題,如有相異者,則設習所用之渡,渡至大典所採。

人傳

格式

文首→釋名按需而書→內文長可分節家屬→據

人稱

尊稱、姓名、字、最常用號用粗體,內文稱名,二字名稱末字,尊者用尊稱。例:唐寅,字伯虎,一字子畏,號六如,內文稱寅;

  • 外國人如有漢式名如漢人者直用漢式。例:龍華民起漢名後內文稱民;漢名只譯姓者內文稱某氏。例:貝多芬內文稱貝氏;
  • 漢名兼姓名者直用漢式。例:司徒雷登內文稱登;
  • 日本人內文稱全名。例:蘇我馬子內文稱馬子;
  • 越人文首含墊字,內文不用。例:阮文惠內文稱惠;
  • 外國人只得西式名者,文首列姓名、內文用全名或某氏歐西貴人鮮用姓。例:愛因斯坦內文稱愛氏。

敘事

順序為主。故生年、家世、性格在條首。卒年、追懷在條末,世論又在追懷後。例:唐寅……成化六年生。性穎利……年五十四而卒……(世論)。

  • 蓋生年、家世、性格為先天,行事卒年為後天,世人論定又其後。無定說者。

世論

用世人公論,若有一語道平生者可引用。

後人

子女事無足道者,附於文末,不必別立一傳。例:霍去病子霍嬗附傳於父傳。

家屬

家屬一節只列一等親,即父、母、夫、婦、子、女,並過繼者。

無據不載

若無官宣,不䢤其名。若無判刑,不言其罪。若無官符,不名其職。

生不立傳

大典因古習,生不立傳。生者不傳,誠古之道。然傳記而外,猶有行狀、記事之可為。

轉錄史籍紀傳

中華累世以來,素有斷代修史之風,迄今正史廿六部,野史無數。大典諸士,如能旁徵博引,整理史料,重新彙編,撰述紀傳,文采奐然,誠為可嘉;若功力所限,未能臻於至善,則轉錄史籍文章,予以分段、句讀、分類、肖像,並依維基格式整理,已然不俗。

一則可習文言,知曉文章法度;二則充實大典基礎,以招讀者,順招編者,解決無文章則無人至,無人至則無文章之疾;三則便利讀者,蓋雖轉錄史籍,有按維基格式編輯,則旁人翻閱、轉查亦便於維基文庫,雖云大典人人可改,旁人亦可以為檢索原文之首步。

昔蕭何功首大漢,諸士如為蕭何,同修大典,實為吾人光榮;若為曹參,蕭規曹隨,踏實行事,固亦大典之幸也。

按,若但錄史書原文,不按維基格式,不予分段,無有整理,則無用於大典,亦依舊例去除。

異名

七從說

陸港澳臺之異名何擇?曰從文、從雅、從簡、從明、從序、從譯、從漢。

  • 從文云何?謂今學譯名,每兼文俗,或獨文獨俗,是以直取其文,廢棄俗者。若臺譯物量,陸稱物質的量,乃取物量
  • 從雅云何?謂言名未嘗不古,第作文者必潤色修飾而後已,故兩相權衡,用其最佳。若臺譯大霹靂,陸稱大爆炸,乃取大霹靂
  • 從簡云何?謂古文者,固言簡而意賅,今謀光復,宜存此長,以避歐化中文之短。若臺譯捷徑,陸稱快捷方式,乃取捷徑
  • 從明云何?謂漢字者意音文字也,其點畫結構,別雋內涵,而文言乃極漢字之用,當注意之。若臺譯立弳,陸稱球面度,乃取立弳
  • 從序云何?謂有系統,蓋雖學術紛紜,而脈絡次第如故,茍譯名相應,則為言精當。若航空航天航宇之相對言者,乃從之。
  • 從譯云何?謂譯也者,意譯也,意譯優先,音譯其次,以文言乃書面語故,還音不可兼顧南北,遑論古今,是以取字面可解者為之。若臺譯鐳射,陸譯激光,乃從激光
  • 從漢云何?謂文言者,漢文也,雖日韓學者每與譯事,而其語例常曲,偶成漢字之無詁者,是不可取。若和文之物語,白話用之則可,於文言不宜常用。

擇音譯

凡不得已用音譯之名,其音不可兼古今南北,其字不可從文面解詁,是以必從公用,乃始可解。若今譯牛頓,舊譯奈端。於單位名,略云牛,不言奈。則宜取牛頓

  • 若音譯之名雖公,而復與別種事物相係屬,則從其能通者。如泰坦尼克,又譯鐵達尼,是語源巨人泰坦,故倡用泰坦尼克號
  • 若音譯乃古書古物,則留用原譯,不從今音,如佛陀菩薩等。
  • 若有音譯而能兼意譯,則直視為意譯詞,若歇斯底里一譯協識脫離意識形態一譯意締牢結
  • 至於音譯人名姓字,宜從其簡明,或類中華者,以便行文。如阿姆斯特朗之作杭思朗
  • 「爾」為常字,多略之,若不可除,則代之以兒或耳,如以「海塞拉西」或「海耳塞拉西」代「海爾塞拉西」。

按東亞諸國,漢字是用,故事形略異。日本物事,宜兼考日、漢字音,如考萬葉假名三韓物事,則兼韓漢。越南物事,亦兼

註異名

維基取一名為題號,雖消歧義,而有限南北古今,不可如通俗名知也。是文之則澀,雅之則疏,存俗則失諧,改作則失真。況夫兩岸異譯、中日別名者乎?故必注之也。注之之法何?曰:

可並行之而無間修辭者曰又:

  • 又譯
    • 細胞,又譯微胞;意識形態,又譯意締牢結。
  • 又名
    • 細胞,又名生元。

用古名雅名文名而旁注通俗名者曰通:

  • 通譯
    • 物類宗衍,通譯物種起源;
    • 小叮噹,通譯哆啦A夢。
  • 通名
    • 麰,通名大麥。
    • 大不列顛機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通名英國。

從俗用簡稱者曰略:

  • 略譯
    • 約瑟夫·維薩里奧諾維奇·斯大林,略譯斯大林。
  • 略名
    •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略名蘇聯
    • 大熊貓,略名熊貓

按名詞有單、雙稱皆正,不宜與略稱相混者:

  • 單稱:物質,單稱物、質,若唯物、質能;
  • 雙稱:國,雙稱國家、邦國,出嚴復《政治講義》。

以上皆確有此義,非略名簡稱之比也。若名詞超二字,則呼繁稱亦可。

擬之以原文者曰正:

  • 正譯
    • 哲學,philosophy正譯愛智;
    • 百科全書,encyclopaedia正譯智環。
  • 正名
    • 小叮噹,正名銅鑼衛門ドラえもん

然異名云者,若果過多,宜別設第二段,曰辨名,然後置之。

汰名規範

  • 先、考現用名詞於文言中是否可解(詞法字義上),可解,則直用;不可解:
  • 次、考慮地域異名或名家翻譯,是否有別稱別譯於文言中可解(詞法字義上),可解,則直用;仍不可解:
  • 次、考慮該事物有無古稱或舊譯,其古稱或舊譯與今名是否內涵一致,一致,則直用;不一致,則偶一用之,或罷用:
  • 次、考慮改寫,改寫亦分為兩種,其一改字,如將俗語改回本字或正字,於文言中即可解者,則直用;如仍不可解:
  • 次、則考慮創製新語(此須參考固有語、現有語或舊譯語而定之),或沿用俗語而於旁邊附註。
  • 次、如事物太新太俗,則無所謂文言叫法,亦直用而已,蓋文無從文、古無可古,實不得已。

比來新物踵出,古名難逮,而通語不典,轉寫頗費斟酌。故改譯文言新名,多義從白話,古雖古矣,恐失生疏,是以:

  • 一、外國之名物,在文言新譯之名後補按原名,一如舊例。若新譯去通語近,去原名遠,則宜補按原名之後兼補按通語之名。
  • 二、中文之名物,則在文言新譯之名後補按通語,分視文言、白話如兩語言也。譬如:父與何之通曰爸爸去哪兒
  • 三、夫意譯者,以意為先。例《Oliver Twist》,云「霧都孤兒」;《Great Expectations》,云「孤星血淚」;《A Farewell to Arms》,云「戰地春夢」;《Waterloo Bridge》,云魂斷藍橋。

指類

語文

大典日盛,語文之文日多。以下立為格式,諸同仁當一統制文之法,以利查閱。

  • 一、語文分明。語者人言也,文以書錄之也。二者固異,當勿相混。
    • 一之一、語言之文,必有沿革發音語法習語方言。序所言者是種語言之用也。
    • 一之二、文字之文,必有沿革形體習用變體。序所言者是種文字之用也。
  • 二、文字之文,諸國以各種字母為之。日本漢字、假名合為一。朝鮮分諺文於韓語。
  • 三、漢語以其為語族,故不從一之一之法。然諸漢語方言悉從之。漢語之文,不宜有語法、發音。

此章法,壬辰年阮薰華君所撰,經共識,宜布行之。然閱兩歲,未加再理。及丙申年正月廿二,時任有秩損齋置為永式。又以陸港澳臺諸物,其名多有不同。丁酉五月仲夏,諸子議定,採才士勝爲士之議。有秩逆襲的天邪鬼補焉,以聞眾人。八月初,勝爲士草汰名規範,諸子議定,分校官啟明補敘。八月末,孔明居士議轉錄史籍紀傳規範,諸賢議定,分校官啟明再補之。九月末,勝爲士復倡議文言新譯補按原名,諸賢議定,分校官啟明三補之。丁酉十二月,採才士勝爲士之議,諸賢議定,分校官啟明四補之。戊戌七月,勝爲士議於註異名「從俗用簡稱曰略」條下增補,諸賢議定,有秩關山五補之。己亥五月三十,孔明居士議附專名號,皆同,有秩關山六補之。

按,孔明居士以丙戌年屬格式,用匡語文之文。後以丁酉秋附於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