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
臺灣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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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 | 中華民國 | |||
屬地: | 三市十一縣 | |||
用語: | 官話、客語、閩南語 | |||
人口: | 七百一十四萬有八百六十六 | |||
建置: | 光緒十一年置,稱福建臺灣省 後割予日本 民國三十四年光復 |
臺灣省,簡稱臺。古云「夷洲」「琉求」,又名「福爾摩沙」。屬中華民國,徒存虛名。治南投。轄臺灣、澎湖二地,六都除外(即不及於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六直轄市)。北部基隆一市,隔別孤處。西隔海峽,遙望福建。東臨菲律賓海,屬太平洋。南隔巴士海峽,遙指菲律賓。
簡史
[纂]島中先民,各部散居,未嘗一統。其時化石,存諸方今。最古者,左鎮人也。(民國六十年,臺南左鎮,得其化石。六十三年又得。乃名「左鎮人」。)
信史之始,在孫權遣卒,造訪「夷洲」。吳人沈瑩著《臨海水土志》有載。隋唐之世,稱「流求」。隋大業六年煬帝嘗使陳稜、張鄭州伐之,未果。宋世,漢人始居澎湖,以其地歸泉州晉江縣,置戌兵。元、明二朝設澎湖巡檢司。明鄭芝龍㩦閩人曾東徙來臺。廈門自古以「扼臺灣之要,為東南門戶」稱,二地交通不絕。來臺之民,七成籍貫閩南,言閩南語,而閩西、粵東來者,則言客語。明季,西班牙、荷蘭兩國兵使,先後浮海至。
初
[纂]明季,臺灣中部有部落稱大肚王國。及洋人至,荷蘭治西南,西班牙治西北。崇禎十五年,荷人派艦攻雞籠,逐西班牙,遂一臺灣西部。
永曆十五年,鄭成功征臺灣,逐荷蘭人,置承天府,轄萬年縣、天興縣。十六年,昭宗崩,鄭經改東都為東寧。十八年以降,以天興縣、萬年縣置州,增置澎湖、南路、北路三安撫司,成「一府二州三司」。
三十七年,鄭克塽降清,明年,聖祖立「臺灣府」,屬福建省。清季,英法覦臺,閩浙總督上書,求閩臺「巡撫分駐」、「立省分治」。光緒十一年,詔閩臺分治;九月五日,議定臺灣立省,十三年置福建臺灣省,首任巡撫劉銘傳。省置三府、一直隸州。三府即臺北府、臺灣府、臺南府,直隸州即臺東直隸州。三府總轄十一縣、四廳。十一縣即宜蘭縣、淡水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雲林縣、諸羅縣、安平縣、鳳山縣、恆春縣,四廳即基隆廳、南雅廳、埔里社廳、澎湖廳。
二十年,甲午之役起,清敗。明年四月十七日,訂馬關條約,割臺灣、澎湖予日本。時丘逢甲倡立臺灣民主國以抗日,旋敗亡。自此日本治臺凡五十年。日治之初,承前制。後改置二十廳,尋併為十二廳,復又分五州三廳。五州即臺北州、新竹州、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三廳即花蓮港廳、臺東廳、澎湖廳。
昭和十二年,七七事變,中日交鋒凡八載,日本強徵臺民參軍,隸雜役。亦有赴大陸從國民革命軍者。十六年,日本侵美。十二月九日,國府宣告「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間關係者,一律廢止」。
光復
[纂]民國三十四年,二戰終,盟軍統帥麥克阿瑟頒發《一般命令第一號》,令中國、臺灣、澎湖、北越日軍降同盟國,以蔣中正為代表。八月三十一日,國府頒《公署大綱》,翌日,公署設臨時辦公處於重慶;九月二十日公布《公署條例》;十月二十五日公署行於臺灣,遂復置省。分有八縣,以日治時五州三廳改制;九市,以日治時州轄市改制。三十六年,臺人起事,公署改省府。三十八年,國府遷臺。三十九年四月五日,准試辦自治。省頒「自治綱要」,以命令,行自治,調整政區五市十六縣一管理局。四十五年,治遷南投。五十六年七月一日,臺北市改直轄市。六十八年七月一日,高雄市改直轄市。七十一年七月一日,置新竹市、嘉義市,計五市十六縣。八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省執事行民選,舉宋楚瑜任之。
虛置
[纂]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依四次修憲條文,臺灣省虛置,除自治法人,悉為官員,具公法人(同福建省)。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原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改為直轄市,高雄縣與原高雄直轄市併為新直轄市,餘剩三市十二縣。百有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桃園改直轄市,僅剩三市十一縣。百有七年七月一日,廢省府,虛置告成。
政區
[纂]民國三十四年,臺灣光復。十月立省,初治臺北,分九市、八縣。九市即基隆市、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市(乃日治臺灣州轄市改制),八縣即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乃日治臺灣五州三廳改制)。三十八年八月,析置一管理局即草山管理局。三十九年,改分五市、十六縣、一管理局。五市即基隆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十六縣即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四十五年,改治南投。後擢臺北、高雄為直轄市。置新竹、嘉義二市、一管理局即梨山管理局。八十七年省改虛置。九十九年五都改制,即擢臺北、新北、臺中、臺南、高雄五都為直轄市,一〇三年,擢桃園為直轄市。今實分十一縣、三市。
十一縣、三市列如下。宜蘭治宜蘭市、新竹治竹北、苗栗治苗栗市、彰化治彰化市、南投治南投市、雲林治斗六、嘉義治太保、屏東治屏東市、臺東治臺東市、花蓮治花蓮市、澎湖治馬公。以上十一縣。基隆、新竹、嘉義為市。
引據
[纂]
中華民國地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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