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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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自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地方,依《修憲條文》及《地方制度法》常分五級。一級為直轄市。二為。三級為含山地鄉縣轄市含山地原住民區。四級為,五級為[一]

憲典疆域[]

光緒元年大清十八省圖

民國大清疆域,廢府改縣。縣者,皆清季縣、廳、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三年,分九十三道,下省而上縣焉。具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廿二省。置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五特別區,以備立省,別立西藏蒙古指外蒙古青海三地方,膠澳、淞滬二商埠,存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三地區後併入新疆省

民國二十五全國政區圖

十七年北伐後,廢諸道,改置專署,一署治數縣。特別區擢為省,地方要邑擢為直轄市。直隸省易名河北省,奉天省易名遼寧省,併京兆入河北,擢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川邊特別區改立西康省、寧夏、青海為省。別有西藏、蒙古二地方,收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於。擢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易名漢口、廣州後降省轄市,抗戰後再復置、西京後降省轄市,抗戰後復名西安再復置、重慶抗戰時置為特別市後稱直轄市

民國三十四年全國政區圖
民國三十六年全國政區圖

三十四年抗戰後,滿洲臺灣皆復,原東北三省依滿洲國之政區改置東北九省,增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六省,擢瀋陽、大連、哈爾濱為直轄市。立臺灣為中華民國一省。析置海南特別行政區,以備新省。時合有三十五省一特區,並蒙藏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內戰間,以數省置一公署,以應戰事,遷臺後皆廢,僅東南公署得存。

三十五省一特區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列如下。綏遠省歸綏熱河省承德遼北省遼源安東省通化松江省牡丹江合江省佳木斯遼寧省瀋陽吉林省吉林察哈爾省張垣河北省清苑山西省陽曲黑龍江省北安嫩江省齊齊哈爾興安省海拉爾江蘇省鎮江安徽省合肥浙江省杭州,遷臺後治大陳島福建省福州,遷臺後治金門江西省南昌山東省濟南河南省開封湖北省武昌湖南省長沙廣東省廣州廣西省桂林四川省治成都、貴州省貴陽雲南省昆明西康省康定陜西省西安甘肅省蘭州青海省西寧寧夏省銀川新疆省迪化,遷臺後治臺北、臺灣省臺北,後遷治南投。以上三十五省。西藏地方拉薩蒙古地方庫倫。以上二地方。海南特別行政區海口哈爾濱瀋陽大連北平天津上海南京青島漢口廣州重慶西安為直轄市。

實統疆域[]

民國一〇三年全國政區圖

三十八年中原易鼎國府播臺,僅餘二省,而開府者有臺閩浙新四省。浙江省於四十四年不置,新疆省於八十一年不置。後擢臺北高雄為直轄市。八十七年臺閩二省,化為虛級,故至中華民國雖列三十五省,實無一治事也。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五日縣市改制直轄市案成,臺北縣改制新北市,臺中縣市改制臺中市,臺南縣市改制臺南市,高雄縣併於高雄市。一〇三年桃園為直轄市。今實分六直轄市、三市、十三縣。

中華民國實轄廿二部

今實分二十二部如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以上為六直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以上為三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以上為臺灣省十一縣。金門縣連江縣,以上為福建省二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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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辭妙篇,具錄於維基文庫︰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國旗中華民國地方
直轄市 臺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高雄市
臺灣省 | 福建省
此乃實統疆域也。兼攷臺海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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