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地方
中華民國地方,依《修憲條文》及《地方制度法》常分五級。一級為省、直轄市。二為縣、市。三級為鄉(含山地鄉)、鎮、縣轄市、區(含山地原住民區)。四級為村、里,五級為鄰[一]。
憲典疆域
[纂]民國承大清疆域,廢府改縣。縣者,皆清季縣、廳、州、府也,民國并合為一。三年,分九十三道,下省而上縣焉。具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廿二省。置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五特別區,以備立省,別立西藏、蒙古(指外蒙古)、青海三地方,膠澳、淞滬二商埠,存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三地區(後併入新疆省)。
十七年北伐後,廢諸道,改置專署,一署治數縣。特別區擢為省,地方要邑擢為直轄市。直隸省易名河北省,奉天省易名遼寧省,併京兆入河北,擢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川邊特別區改立西康省)、寧夏、青海為省。別有西藏、蒙古二地方,收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於俄、英。擢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易名漢口)、廣州(後降省轄市,抗戰後再復置)、西京(後降省轄市,抗戰後復名西安再復置)、重慶(抗戰時置)為特別市(後稱直轄市)。
三十四年抗戰後,滿洲、臺灣皆復,原東北三省依滿洲國之政區改置東北九省,增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六省,擢瀋陽、大連、哈爾濱為直轄市。立臺灣為中華民國一省。析置海南特別行政區,以備新省。時合有三十五省一特區,並蒙藏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內戰間,以數省置一公署,以應戰事,遷臺後皆廢,僅東南公署得存。
三十五省一特區二地方十二直轄市列如下。綏遠省治歸綏、熱河省治承德、遼北省治遼源、安東省治通化、松江省治牡丹江、合江省治佳木斯、遼寧省治瀋陽、吉林省治吉林、察哈爾省治張垣、河北省治清苑、山西省治陽曲、黑龍江省治北安、嫩江省治齊齊哈爾、興安省治海拉爾、江蘇省治鎮江、安徽省治合肥、浙江省治杭州,遷臺後治大陳島、福建省治福州,遷臺後治金門、江西省治南昌、山東省治濟南、河南省治開封、湖北省治武昌、湖南省治長沙、廣東省治廣州、廣西省治桂林、四川省治成都、貴州省治貴陽、雲南省治昆明、西康省治康定、陜西省治西安、甘肅省治蘭州、青海省治西寧、寧夏省治銀川、新疆省治迪化,遷臺後治臺北、臺灣省治臺北,後遷治南投。以上三十五省。西藏地方治拉薩、蒙古地方治庫倫。以上二地方。海南特別行政區治海口。哈爾濱、瀋陽、大連、北平、天津、上海、南京、青島、漢口、廣州、重慶、西安為直轄市。
實統疆域
[纂]三十八年中原易鼎,國府播臺,僅餘臺閩二省,而開府者有臺閩浙新四省。浙江省於四十四年不置,新疆省於八十一年不置。後擢臺北、高雄為直轄市。八十七年臺閩二省,化為虛級,故至中華民國雖列三十五省,實無一治事也。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五日縣市改制直轄市案成,臺北縣改制新北市,臺中縣市改制臺中市,臺南縣市改制臺南市,高雄縣併於高雄市。一〇三年擢桃園為直轄市。今實分六直轄市、三市、十三縣。
今實分二十二部如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以上為六直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以上為三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以上為臺灣省十一縣。金門縣、連江縣,以上為福建省二縣。
據
[纂]美辭妙篇,具錄於維基文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美辭妙篇,具錄於維基文庫︰地方制度法 |
中華民國地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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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完備,文辭可觀,堪稱卓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