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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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常分四級,曰地級。鄕之下,尚有村級,常爲社區,然作「基層自治組織」,非列正級。

地方壹覽
地方品階 常爲 民眾之處 上級直轄而輕自治 定居民之處 遊牧民之處
甲 省級 直轄市 特別行政區 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
地級 副省級市省都 副省級區 副省級自治州
地區 地級市 自治州
丙 縣級 縣級市 市轄區 自治縣 自治旗
丁 鄕級 縣轄區街道 民族鄉 蘇木民族蘇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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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大,民十之有四事農桑[一],故以四級地方分而治之。甲等地方謂「第一級行政區劃」,或「省級」,劃中國大陸爲二十二省、五自治區、四直轄市。從嚴而論,特別行政區非省級,而實同諸省。

乙等地方爲「地級」,有地級市、自治州、地區。今中國地級地方多爲地級市,多承而轄縣、縣級市。地級市曰市,實含市區及所附之村,乃爲壹地區。

丙等地方爲「縣級」,有縣、縣級市。於中國,「市」之所轄爲「縣」。自壹九八〇年代改革開放直轄市、諸巨邑(地級市)皆迅拓市區,故有所轄之市轄區

丁等地方爲「鄕級」,有鄕、鎭。內蒙古自治區鄕級地方謂蘇木。鄕級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置民族鄕,內蒙古則置民族蘇木。市轄區之下,有縣級人民政府之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所轄地方,謂「街道」,以代鄕鎭之置(卽街道直隸縣級政府,而無地方自治)。鄕級地方尚有縣轄區,一九九〇年代前風行。至二〇一一年,僅存二區。「類鄕級行政單位」,有開發區、科學技術園、大學城、農場、果園,乃至兵團、監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甲級地方壹覽[]

甲級地方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甲級地方共三十四,合二十三(含臺灣)、五自治區、四直轄市、二特別行政區。本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定爲準,以漢語拼音列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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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稱 治所
安徽省 合肥市
福建省 福州市
甘肅省 甘/隴 蘭州市
廣東省 廣州市
貴州省 黔/貴 貴陽市
海南省 海口市
河北省 石家莊市
黑龍江省 哈爾濱市
河南省 鄭州市
湖北省 武漢市
湖南省 長沙市
江蘇省 南京市
江西省 南昌市
吉林省 長春市
遼寧省 瀋陽市
青海省 西寧市
陜西省 陜/秦 西安市
山東省 濟南市
山西省 太原市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雲南省 滇/雲 昆明市
浙江省 杭州市

省名中,河者黃河,湖者洞庭,江者長江,山者太行

爭議之地[]

略稱 治所
臺灣省 臺北市

自治區[]

略稱 民族語表記 治所
廣西壯族自治區 壯語: Gvangjish Bouxcuengh Swcigih 南寧市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 蒙古語: ᠥᠪᠥᠷ
ᠮᠤᠩᠭᠤᠯ ᠤᠨ
ᠥᠪᠡᠷᠲᠡᠭᠡᠨ
ᠵᠠᠰᠠᠬᠤ
ᠣᠷᠤᠨ
呼和浩特市
寧夏回族自治區 小兒經: نٍ شيَا خُوِ ذُوْ ذِ جِ ثُوْ 銀川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維吾爾語: شىنجاڭ ئۇيغۇر ئاپتونوم رايونى 烏魯木齊市
西藏自治區 藏語: 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 拉薩市

直轄市[]

略稱 治所
北京市 東城區
重慶市 渝中區
上海市 黃浦區
天津市 和平區

特別行政區[]

略稱
澳門
香港

香港、澳門自回歸之年(香港:壹九九七年;澳門:壹九九九年)計五十年間,政治、社會體制如前,爲共和國承諾。奧運等國際運動競技會,港、澳皆有其隊。

廢止地方[]

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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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直轄市   北京市  | 天津市  | 上海市  | 重慶市
  黑龍江省  | 吉林省  | 遼寧省  | 山東省  | 河北省  | 山西省  | 陝西省  | 甘肅省  | 青海省  | 江蘇省  | 安徽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浙江省  | 江西省  | 湖南省  | 四川省  | 福建省  | 廣東省  | 貴州省  | 雲南省  | 海南省  | 臺灣省註一
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內蒙古自治區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西藏自治區  | 廣西壯族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香港區徽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澳門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
註一:兼攷臺海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