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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集

今本(此為底本,未經審校)
文出維基大典
(渡自並集公理
註︰蓋當今數學之事,誠難僅以文述,而無符號,故凡數學之文,咸有漢字、拉丁字相易之事,以合文言、數學,則無論文理之人,皆可明之也。
AB 之併集

併集者,合二也,港台之人謂之曰「聯集」。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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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二集之元素,并歸一集,謂之併集(記曰「 」)。

併集術曰︰「若有集,則其元素之併集[]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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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奇偶之集相合,可得整數之集耳。
  • 「金、木、土」之集,并「水、火、土」之集,得五行之集。(記曰「 {金,木,土} U {水,火,土}={金,木,水,火,土} 」)
  • 凡不足一而逾零者,并而得一集;不足二而逾一者,亦得一集;不足三而逾二者,亦得一集。如是復計,則得無窮集。此無窮集相併,正數之集是也。(記曰「[]
  • 集自并,亦為己耳。(記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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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記曰,即元素之物,盡歸一集。
  2. 欲行嚴謹之法,先,然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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