銃
外觀
銃,火器之小者也,大者曰礮。或稱鎗、槍。槍者,本謂木兩頭銳,以拒人之械也。清人以之稱銃,遂雜有此意。
簡史
[纂]初時
[纂]- 火銃始造於南宋,初為竹管製也,名曰突火槍,用大竹,內填火藥、子窠,子窠以砒霜等物製為,然後可噴火和煙,若向敵人,可熏人耳。聲聞百五十步。突火槍發時之出物,不含丸彈或暴物,謂人無甚大之利,而兩軍戰用突火,忽有大逆而來之聲、煙火,戰時仍有阻、威、逼退敵進之用也。
- 元時乃改銅鐵製,故用之金部之銃之名。於元末明初時與火筒、銃筒等為射,火器之泛稱。在前明時漸變出兩種。一曰在銃後可入木柄以持之,另曰需架架上之大本。
- 滿清入中原,攻城陷陣多操此物,及平,遂廢藏。然滿人騎射起家,固重之。
- 初,銃式乃燧發出彈,須火引,臨戰諸不便,屢有啞火,故遜於西製。
- 道光十五年,西人德萊賽制德萊賽撞針火銃,射速越燧發者,啟定裝子藥之先,普魯士多用之。
今時
[纂]- 一九四三年,德國製StG44式小銃,為第一支大甲之小銃。大耳衝鋒銃中,精準過差也,終使步兵可以一支槍待百戰也。然而,及盟軍之分析員研究該槍後,謂之「重」與「不得」,一旦故障則棄;當其與堅之地衝後致槍幹曲、槍機卡死,且以之反為資彈藏槍托里,但槍托壞者整以槍不用。但有善矣論實出於盟軍謂之惡,而非論其失明,亦不可奪之於戰場仍得優為之事實。
- 二戰後,小銃之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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