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靈甫」:各本之異
[初定本] | [初定本] |
細無編輯摘要 |
細無編輯摘要 |
||
第一二行: | 第一二行: | ||
[[一九三九年|二十八年]]三月,[[南昌會戰|會戰]][[南昌]],右股中彈,醫欲除之,靈甫以失股或將不得以再領軍,乃授鎗語其副官曰:「設吾昏厥,有欲截吾股者,汝當止之,倘有強為者,斃之!」以是右股傷難愈,[[蔣中正]]令往[[香港]]延醫診治,手術甫訖,於報章得評曰:「戰時軍人不宜出國養病」,乃曰:「軍命不可違,軍人死不足惜,何惜一足哉。」思歸以戰。醫阻曰:「容再療一月,或可痊癒。」終不顧,遂跛一足,世稱「跛腿將軍」。 |
[[一九三九年|二十八年]]三月,[[南昌會戰|會戰]][[南昌]],右股中彈,醫欲除之,靈甫以失股或將不得以再領軍,乃授鎗語其副官曰:「設吾昏厥,有欲截吾股者,汝當止之,倘有強為者,斃之!」以是右股傷難愈,[[蔣中正]]令往[[香港]]延醫診治,手術甫訖,於報章得評曰:「戰時軍人不宜出國養病」,乃曰:「軍命不可違,軍人死不足惜,何惜一足哉。」思歸以戰。醫阻曰:「容再療一月,或可痊癒。」終不顧,遂跛一足,世稱「跛腿將軍」。 |
||
[[一九四一年|三十年]]春,署理五十八師,重創日軍第三十三、三十四師團。[[一九四三年|三十二年]]冬,與五十一師共殲寇十三師團大部於[[常德]]。此敵師,[[南京大屠殺|屠南京]] |
[[一九四一年|三十年]]春,署理五十八師,重創日軍第三十三、三十四師團。[[一九四三年|三十二年]]冬,與五十一師共殲寇十三師團大部於[[常德]]。此敵師,[[南京大屠殺|屠南京]]者也。 |
||
[[一九四七年|三十六年]],所部整編七十四師與[[中國共產黨|中共]][[華東野戰軍]][[陳毅]]部戰於[[孟良崮]],終因馳援受阻,空投輜重又誤入共軍陣地,全軍覆沒,靈甫亦告陣亡,年四十五歲。 |
[[一九四七年|三十六年]],所部整編七十四師與[[中國共產黨|中共]][[華東野戰軍]][[陳毅]]部戰於[[孟良崮]],終因馳援受阻,空投輜重又誤入共軍陣地,全軍覆沒,靈甫亦告陣亡,年四十五歲。 |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一日 (日) 〇〇時二四分審
民國十六年,入陸軍軍官學校,與林彪、劉志丹、唐生明等份屬同窗。
二十四年,或言其妾吳氏私竊文牘以通中共,屢索不得,乃憤而殺之,旋事發,入獄。
二十六年,盧溝橋事變,國民政府從王耀武所請,敕令服刑官兵調服軍役,留原銜,戴罪立功。宗靈感耀武知遇之恩,改名靈甫,以示悔過。致書家中曰:「此次抗戰,為國家民族爭生存,兵凶戰危,生死未卜,家人當我已死,絕勿以我尚生,予果死,堂上雙親,請兄奉養,膝下諸子,望兄撫教。予妻守嫁,聽其自然。」旋以五十一師戰寇於滬,是為八一三淞滬保衛戰。寇勢眾兵利數倍於其師,靈甫肉袒持鎗,率眾迎擊,斃敵八百有餘。
二十八年三月,會戰南昌,右股中彈,醫欲除之,靈甫以失股或將不得以再領軍,乃授鎗語其副官曰:「設吾昏厥,有欲截吾股者,汝當止之,倘有強為者,斃之!」以是右股傷難愈,蔣中正令往香港延醫診治,手術甫訖,於報章得評曰:「戰時軍人不宜出國養病」,乃曰:「軍命不可違,軍人死不足惜,何惜一足哉。」思歸以戰。醫阻曰:「容再療一月,或可痊癒。」終不顧,遂跛一足,世稱「跛腿將軍」。
三十年春,署理五十八師,重創日軍第三十三、三十四師團。三十二年冬,與五十一師共殲寇十三師團大部於常德。此敵師,屠南京者也。
三十六年,所部整編七十四師與中共華東野戰軍陳毅部戰於孟良崮,終因馳援受阻,空投輜重又誤入共軍陣地,全軍覆沒,靈甫亦告陣亡,年四十五歲。
靈甫以戰功名世,累受旌勳,蔣公謂曰:「模範軍人」。其律己甚嚴,每歸省,輒三十里外下馬,免戎裝,鄉里俱慕其名望,子弟多往從之。
爾後民國居臺,褒獎甚豐,入祀忠烈祠。中共得國,史書止言孟良崮陣亡事,謂其「斃命」,而於抗戰之功鮮有記焉,以故大陸後人不詳其事久矣。
九十八年,靈甫遺孀王氏致書國民黨主席吳伯雄,言以昔靈甫知事不偕,臨殉自毀所受諸勳,今乞請補授。然國防部復以須自費鑄勳之銀,輿論大嘩。部堂乃公歉之,言將專案補頒云。
家屬
- 妻 元配:邢鳳英
- 妻 繼室:王玉齡(或作:玉玲)
- 妾:吳海蘭
- 子 :居禮,邢氏所出
- 子 :道宇,王氏所出
敘事完備,有條不紊,遂列正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