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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者,辨一命題之正誤也。
理之如水也,易為下。水下流則失勢,上流則理不容。充分者,勢高也,必要者,勢下也,充分必要者,勢等也。是故論理如治水。條件者,水之來也,結論者,流之往也,證明者,吾見其流而至也。
然數、理、法之證明各異耳。數者,始乎公理,以理則逐步論之。理者,按法則測之,若無反證,即證之耳。法者,今泰西之法,須無可疑之處,方為成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