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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語本自希語Ευθανασία,譯言善終。人篤病而不堪苦者,醫劑不成,唯求速已,是故有安樂死法。醫患躬允,斯術乃行。論執行,分施受二種,應求而為之曰施,使棄治自死曰受。
以制論,德國則准受禁施,荷蘭則必先約識,餘諸國或通國准許,或某域准許,或不許。此事在今,紛議者猶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