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雅言琢磨
觀
文從字順,文章首務。旨遠辭文,大典所宗。當世白話入文,句式章法,去古日遠,有失精雅。今人初學文言,俗白難免,即所謂文白相雜者也。茲舉數例,以示文白之別,琢磨雅言,裨益文學。
凡例
一、所列語病,皆出維基大典之中,隨遇隨增。
二、設【辨】言其所以。文白有別,標【文】與【俗】。古今有別,標【古】與【今】。
三、每條前以數字計之,以便引用。
四、【辨】後示例句,及其所自。語病,附刪除線。正誤處,字則加粗。
五、用字有本字、重文之辨者,書於()之中。
實詞
名詞
- 土著(土箸):【文】即原住民。【俗】或用為謔稱,言人之未開化者。【辨】土著雖今語,亦本無貶義,千九九三年,維也納有「世界土著人國際年」大會。俗有謔用,故稱原住民,此文言所不必取。例:「呼土著曰『番』」,見〈臺灣〉一文。
動詞
- 謝:【古】謝罪。【辨】或以「
謝哉」譯直語之「謝謝」。方今有口語,上古亦有口語。簡牘用辭,雖曰自由。大典行文,務求雅正。可視事譯以「拜德」「拜賜」「敢拜」云。 - 歉:【辨】有所疏失,以「
歉哉」[誤例 一][誤例 二][誤例 三]謝過,義有未當。雅言,輕者告以「失禮」,重者言「罪」;祈使,可云「謝罪」「謝過」「恕罪」「恕過」「得罪」。冀求原諒,輕者云「見諒」,自卑則云「祈鑒」「祈宥」「祈恕」「祈諒」;其前可加「尚」字,若「尚祈諒之」,句末亦可綴「為荷」「為禱」等語。揆漢地之書語,固然有「致歉」「歉難為某事」之用,然其意較「罪過」為輕,無關己方疏失之有無,純以人心有不滿、意有未愜,而相安撫之謂,且文辭流於淺白,行文宜審辨輕重而用之。 - 提:【古】懸持。統領。執持。舉。擢陞。攜。擲。【今】言及。【辨】或云「
提『逆取順守,文武並用』」[誤例 四],宜改「云」「言」「唱」若者。 - 謂:【辨】「甲謂……」乃「甲云、甲言」之意,表陳白、敘述[書證 一];「甲謂之……」方為「甲稱作、名為」之意,表稱呼。若不用「謂之」,亦可改言「稱」,然文法有別,不可混淆。例:欲言甲名為乙,作「甲
謂乙」即誤[誤例 五],宜改「甲謂之乙」或直言「甲稱乙」。 - 配:【古】媲美,匹合也。男女結縭,以女許人曰配。又作發遣、流竄解,若刺配遠惡是也。亦作品節調和之謂。[一]【今】相輔助,協同以運作。【辨】或作「嘗
以農民武裝配高陽蠡縣之暴動也。」[誤例 六]此拘牽今世華言「配合」之義也。按以「配」字述其行跡者,多作匹合、發遣解,若「配軍」之類。苟作此語,則若發配農民,流放高陽、蠡縣矣,豈非大謬乎?宜易以「引」(率領也)、「應」(響應也)二字,改作:「嘗引農兵,應高陽、蠡兩縣鄉人之暴動。」 - 卒:【古】大夫之歿。又終、末[書證 二]。【今】通稱死亡,若「生卒」之屬。【辨】《禮》云:「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二]卒字自有品秩,流爲通稱,特後世之事耳[三],用諸大典,恐失精確。人之去世,遣辭蕃多,各有不同,審辨爲宜。
原歿
| 異說 | 訓詁 | 解釋 | 古說 | 構詞 |
| 《說文》澌也,人所離也。《白虎通》死之言澌,精氣窮也。《釋名》死者,澌也,若冰釋澌然盡也。 | 通稱[書證 三] | 《釋名·釋喪制》死亦通稱。 | ||
貴賤
|
《禮記·曲禮》庶人曰死。孔穎達疏:庶人曰死者,死者,澌也。澌是消盡無餘之日,庶人極賤,生無令譽,死絕餘芳,精氣一去,身名俱盡,故曰死。 《禮記·檀弓》君子曰終,小人曰死。 | |||
| 《說文》亡,逃也。段玉裁註:亡之本義為逃,今人但謂亡,亦謂死為亡,孝子不忍死其親,但疑親之出亡耳。 | 婉辭[書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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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文》喪,亡也。段玉裁註:凶禮謂之喪者,鄭禮經目錄云不忍言死而言喪。喪者,棄亡之辭。 | 婉辭 | |||
| 《說文》:「沒,沈也。」 | 婉辭[書證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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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雅·釋詁四》:「歿,終也。」 | ||||
| 《說文》:「从高下也。」《爾雅·釋詁》:「隕,墜也。」 | 婉辭[書證 六][書證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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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經音義》引《聲類》:「殞,沒也。」 | ||||
| 《說文》絿絲也。《玉篇》極也,窮也。《集韻》一曰盡也。 | 貴賤 | 《禮記·檀弓》:「君子曰終,小人曰死。」 | ||
| 婉辭[書證 八] | ||||
| 貴賤 | ||||
| 年歲 | 《禮記·曲禮下》:「壽考曰卒,短折曰不祿。」 | |||
| 通稱[書證 九] | ||||
| 貴賤 | ||||
| 年歲 | 《禮記·曲禮下》:「壽考曰卒,短折曰不祿。」 | |||
| 婉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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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遷
今人草創列傳,言及任職,多以「任」「為」一字蔽之,或盡用「拜」「領」,行文失之單調。文言史傳,百官遷謫,各有雅詞,當審辨用之。初授或平調,可云「除」「授」「充」;調職,可云「轉」「徙」;晉升,可云「遷」「擢」「拔」;降職,則云「左遷」「謫」「貶」。錯落用字,方得紀傳精髓。
虛詞
- 詳見:維基大典:文言虛字
- 也:【辨】句末語氣也。猶官話之「啊」,粵語之「喇」。不可以句讀視之。濫用之例,則《謝富治》一文初稿,竟以也字爲句讀。或以醉翁自許,徧綴「也」字。顧文質之不逮,雖「之」「乎」「者」「也」不可救,空恃「也」之字數,自欺軒翥而已。[訓練 一][訓練 二][訓練 三][訓練 四]
- 焉:【辨】句末語氣也。亦猶官話「呢」「啊」。大典言尚平直,不必波瀾。例:「
石景山以燕都頭座仙山石景山而名焉,自古為京西歷史文化重鎮焉。」[誤例 七]直改如是可矣:「區內有石景山,素以燕都第一仙山[書證 一〇]聞,故名。古來教化昌明,故云京西之鄒魯也。」[訓練 三] - 哉:【辨】哉者,言之間也。或嗟歎,或疑擬,或反詰。行文時,非引人言,陳敍而已,則不宜用之。例:「所轄成田市有成田國際機場,
是為大哉。」[誤例 八]哉字則不宜矣。 - 耶:【辨】耶者,歎辭。陳敍史實,則不宜用之。例:「並鐵道部之事
耶。」[誤例 九]耶字則不宜矣。[訓練 四] - 將:【辨】介詞也,前置賓語。猶官話之「把」,始於古白話。文言不取,以主謂賓言之。例:「陳友諒
將趙普勝陷安慶」[誤例 一〇]改為「陳友諒陷趙普勝於安慶」。 - 在:【古】動詞也,猶云居、處。【今】介詞,猶文言之於。【辨】轉為介詞,中古後起也,前人偶用之可,盡用之則失雅馴。例:「羅友賢又
在池州反」[誤例 一〇]及「在城西南破張士誠兵焉」[誤例 一〇]。 - 纔(才):【古】方[書證 一一][書證 一二]。僅[書證 一三]。【今】猶乃。【辨】纔,所以表未幾、無何也。直語之「纔」不可徑用。例:「蓋亞
才諒雷伊」[誤例 一一],宜改纔爲「方」「乃」。 - 都:【辨】文言謂之皆、咸、俱。都之謂凡,後起而已。例:「
都滾下吉林崖死」[誤例 一二],宜改「皆墜吉林崖,死」。
表述
五四以降,文隨時易。知識、思想,什九從俗。直語用世,遂至於今。大勢既往,一時何諫。是故欲有所書,非通泰西,必由白話,徧攝精要,自鑄偉辭。顧今人久溺俗言,不免間紫。定語、從句,雜糅弗省。至其甚者,憑軾謄襲,曰「打起了土豪、分起之田也」,曰「以各個擊破入茅麓山也」,蹂躪斯文,猖獗乃爾。希通聲氣,焉用服眾。雅正自許,是不可以。今條列誤例,並附說解,以去俗白。勉力學文,審慎斟酌,用近周道,吾人勉旃。
綴辭
- 撰文切忌生造辭彙,致令文意滯塞。如作「
抗倭地」[誤例 六],難以一目瞭然,必懸度時局方能會意,自當直從本名,作「抗日根據地」。又如「西南面委員會」[誤例 六],「面」字不文不白,徒贅一字而損原旨,實則欲言「西南軍政委員會」也。果欲省字,「西南委員會」亦屬尚可,優於「面」也。
至如「三衙廳」[誤例 六],字面徒見廨舍有三,蓋「衙廳」乃衙門、廨宇之謂,多指土木空間[書證 一四][書證 一五],而作者實欲指「第三辦公室」。若欲別擇佳譯,當先考近世文言之雅範。清末譯名,多以「局」「處」「部」殿後,而冠以業務之名。如謂the telegraph office曰「電報局」,agency office曰「代理處」,colonial office曰「殖部」。此等譯詞自成統緒,較諸更起爐灶,洵為善擇。復次,近代黨政,中原與朝鮮謂之「辦公室」,東島則稱「事務局」。既同奉漢字,記事立傳之際,理當名從主人。《大典》雖不禁譯名之自創,然若辭不達意,復無義例可循,弗如仍其舊稱。
又有作「國事委員會」[誤例 六]者,「國事」於字面僅解為國家大事,未知何指;縱引「國之大事,在祀與戎」以生聯想,亦嫌牽強。考其本意,實乃「國防委員會」也。凡此種種,皆生造之弊,不可不察。 - 或以「
步校」[誤例 一三]略云「陸軍步兵學校」,然步字之於文言,未有陸軍、步兵義。況乎此略稱,亦無公認。一不合義,二無俗用,脫字由心,最難解矣。 - 或書曰:「交通暢捷,
可入性强。」[誤例 七]文言之綴,不必泥於名物,直書「交通便捷」「通運便捷」,或文飾以「四通八達」[書證 一六]云者,悉無不可。 - 或綴「度」字以表抽象之名理,若「
準度」(蓋直譯「準確度」三字而得)[誤例 一四]云云。可易以形容之詞,或直陳其事。例:或云「然比概念,試常多驗準度」[誤例 一四],可正為「然考試之際,每重計算之密,而略於概念。」 - 或以「
以賄之法」[誤例 一五]譯「用賄賂的辦法」。直言「貨之」[書證 一七][書證 一八]「行錢」[書證 一九]「賕」[書證 二〇]可矣,不庸泥於「法」。[訓練 五] - 或云「以為讀書不能改中國
落後之況」[誤例 一六]。直言「謂讀書不能改中國之頹勢」,或作「中國之頹勢,非讀書所能救」皆可。 - 或云「
簡曰」[誤例 一七]譯「簡稱為」。然文言本無此說,且易生歧義,或解作「書簡云」,或解作「簡(人名)曰」「簡(標題)曰」。直作「簡稱」「略稱」可矣。亦可作「略曰」「略云」,古者此語雖多用於概括書文之旨要,然借以表述名物之略稱,尚不悖文理。 - 或云「
告段落」[誤例 一八],直改「休」「訖」即可。議論之休止,可言「議寢」。 - 或以「事」字當俗語「事業」「工作」之解。然此等語於文言本屬贅冗。故有妄書「
被遣向中共東北軍五十三軍工委事也」[誤例 六]者,不若芟其繁蕪,直敘其職:改作「補中共東北軍第五十三軍工委委員」,或「遣赴中共東北軍第五十三軍工委任事」(中共……工委,專名;任,動字;事,止字),抑或云「充中共東北軍第五十三軍工委」,斯可矣。
又若近人語「兵運工作」者,硬譯爲「兵運之事」[誤例 六],則不通。蓋「兵運」時語也,謀也,潛伏敵營,傾覆其事而誘其降服之謂。[四][五]非謂用兵之機運。字既易生歧義,不若直書其實,作「反間」「潛謀勸誘」云者可也。
成句
- 或以「佛庫倫
將果放之唇」[誤例 一九]譯「佛庫倫把果子放在他的嘴唇上」。將字不宜直引,代詞不必濫用,雖直譯「佛庫倫寘果於唇」而可矣。顧前文既有所言,知其人爲佛庫倫,而所食爲果矣,後文可直作「方及唇」。[訓練 五] - 或直書云「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乃臺灣雲林縣北港鎮之技職學府也。」[誤例 一七],此句式之近白也。可改爲「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技職學校也,在臺灣雲林縣北港鎮。」 - 或作「哈爾濱市,……為副省級城市,乃
東北之政經中心。」[誤例 二〇]是亦病在句法。可改爲「哈爾濱市,……地據東北之會,百司式駐,商賈輻輳,實為一都會。列副省級城市。」 - 萬端之中,欲舉其一,或作「
係美國史上年歲最輕之總統也」[誤例 二一],則過在定語。古者大名在先,小名次之,小名所以別於大名者次之[書證 二一]。可改爲「美國諸總統,羅斯福年歲最少。」欲少其字[書證 二二],亦可作「羅斯福於諸總統爲最少。」 - 今之譯筆,多染泰西習氣,好用受動之辭,又或動止連綴,句法繁冗。或以「
被遣向」[誤例 六]譯「被派往」,以「為治」[誤例 六]之生硬,譯「擔任」「進行治理」。若夫雅言,則貴乎簡切,尤重動字之精鍊。若:「民國二十年九一八變後被遣向東北遼陽之南抗倭義勇軍事。」[誤例 六]宜芟除冗字,直書「赴」「投」。作「民國二十年,九一八之變起,赴遼陽以南,投抗日義勇軍。」又若:「為治定縣中心縣委書記」[誤例 六];改以「領」,曰:「領定縣中心縣委書記」。 - 撰地誌,言所在,直云「在」可矣。或作:「千葉縣,日本國
一縣也。」[誤例 二二]宜改以「千葉縣在日本國」。 - 測地之廣袤,古稱「方若干里」。(里,華里也,非萬國公制。)[書證 二三][書證 二四][書證 二五]至若言「方圓若干里」者,三代未之有也,元明以降始見之[書證 二六][書證 二七],以淺文理視之可也。若直以「面積」論其廣狹,蓋亦無不可。此辭雖不見於先秦,然實為明人所定[六]。(面積,古算學又謂之「平積」,體積謂之「立積」,單言「積」,皆算學之名[七]。)
今世多從公制,如平方公里。苟仿古制,作「方若干公里」,斯可矣。(然須知古云「方甲里」者,與今之「乙平方里」,數字不同,乙乃甲之自乘。方今東語譯此為「甲里四方」,以昭其別。華言「甲里見方」,亦通[八]。)或嫌「公里」近俗而「方」字古奧,文辭不協。然切弗徒慕古雅,不折算而妄易公里為里;苟必用里,理當折算。且前既云「方」,後切勿復益「平方」二字。「方六萬平方公里」[誤例 二三]則謬矣。或去後之「平方」;或去前之「方」,而益主題於其前(詳後述)。
當世時文,動輒云「其面積若干平方公里」,句法凝滯,而古文貴乎靈動。故造句之際,實不必泥於「面積」二字。或舉其廣袤,曰「地廣若干平方公里」[九][書證 二八];或統其全境,曰「全域若干平方公里」[一〇],皆達意暢理。如是直書「平方公里」,亦無乖文法。若嫌「平方」流俗,謂之「開方」可也,猶稱平方里為「開方里」也[一一];省作「方」字亦可,猶稱平方英里為「方哩」也[書證 二八]。 - 至若紀載生民之數,或作「口若干
人」[誤例 二四],則名、量雜糅,疊牀架屋,於理未通。苟依歷代史志正例,重在編氓,當戶口並舉,作「戶若干,口若干」[書證 二九][書證 三〇][書證 三一][書證 三二]。(口,有時特指婦、孺[書證 三三],亦可泛稱生人[書證 三四]。)若但舉總數而不計家戶,則雅稱「生齒」,曰「生齒若干」;或謂「若干丁口」[書證 三五]、「人口若干(人)」[書證 三六]、「若干人口」[書證 三七]、「有眾若干」[書證 三八],皆合古法。數之有餘者,言「生齒千萬有奇」、「人口千萬有餘」,咸可。或作「凡若干人」,亦協文理;苟益主題於前,則尤善,若「州民凡千萬人」。
體例
史傳
- 曰:首標姓氏,以明淵源。凡傳記起筆,必先具名諱、字號,次及本貫(籍貫),復繫以生卒之期。
- 筆法,直起直落。例曰:「某,字某某,或名某,某地人也。生於某帝某年。」寥寥數筆,而身世判然。
- 曰:次紀行止,以敍出身。繼言少時之修業與進身之初階。或讀書求仕,或投筆從戎,言其入世之始。
- 敘事,當求精鍊。如入庠序曰「受學」,應行伍曰「從軍」、「赴……投……」,鄉里推舉曰「徵」、「辟」。
- 曰:詳陳仕履,以紀功業。此傳之骨幹也。平生歷官任免、征戰建樹、政績凡例,皆備載於此。
- 職官用字。敍職官更迭,動字須精確無誤。初授官職曰「除」,曰「拜」;陞秩提拔曰「遷」,曰「擢」;兼任他職曰「領」,曰「兼」;外放降調曰「謫」「左遷」;奉委辦事曰「充」;不具。
- 紀年省文。首舉紀元全稱(如「民國十八年」),其後則省稱「明年」「又明年」,或但書年數(如「二十年」「二十一年春」),以避歲時重沓。
- 事蹟鎔裁。詳略得當,敘事緊湊。
- 曰:末錄考終,以蓋棺論定。具離世之期、死因、得年。
- 古者言歿,尊卑有制。迨列邦共和,齊民之說大行,等威之辨漸廢。是以大典之修,文出眾手,紀事之例,罕能齊一。或惟尊王室、勳胤,而百官、編戶,一概無別;或更定等差,擬國主以帝王而曰「崩」,視輔臣以列侯而曰「薨」,以次降殺;亦有概諱言死而稱「卒」者。凡此數端,固難遽一。然纂修之際,一篇之中,與夫同類之傳,用辭務求畫一,以昭體例。
- 筆法。例曰:「某年某月,以疾卒於某地,年若干。」若有朝廷誥贈、定諡,亦附錄之。
- 案。古者史傳,本有「贊曰」「論曰」,以評是非。然《大典》之體,貴乎秉筆直書,無所偏倚。是故但紀實事,不參私議。苟立評騭之篇,亦當採輯名家定論,具列徵獻,以昭信史。
記事
- 記事之文,當以時爲經,以事爲緯。敍事本末,源流始末須條理分明。
- 遣詞造句,務求簡賅。無庸強為古奧。操觚之要,首重文理;理法既喪,徒砌僻字,亦屬罔效。次求辭達理順,無以文害意,斯為善矣。終乃求其美,一編之內,錯綜其辭,以臻靈動。
進學
章句
- 余光中〈怎樣改進英式中文?——論中文的常態與變態〉,載於《明報月刊》西元千九百八十七年十月號
- 余光中《從西而不化到西而化之》
- 維基學院《維基大典語文商榷》
字辭
- 《上古語考輯》
訓練
下列數條,鄙俚無文,故闢爲演習之所,以資砥礪,俾操觚之士覃思修潤,以就雅正。
尾註
書證
- ↑ 向德宏駁日本《說略》云:「日本謂敝國屬伊南島,久在政教之下。」
- ↑ 《韓非子·解老》:「人始於生而卒於死。」
- ↑ 《左傳》:「文王將死,與之璧,使行。」「棠公死,偃禦武子以吊焉。」等。《論語》:「朝聞道,夕死可矣。」《莊子·養生主》:「老聃死。」王安石《祭歐陽文忠公文》:「公生有聞於當世,死有傳於後世。」
- ↑ 《周禮·春官》:「以喪禮哀死亡。」《漢書·李廣蘇建傳》:「存亡不可知。」《資治通鑒》:「劉表新亡,二子不協。」袁枚《祭妹文》:「長者先亡。」
- ↑ 韓愈《祭十二郎文》:「少者歿而長者存。」
- ↑ 《左傳·成公十三年》:「天誘其衷,成王隕命,穆公是以不克逞誌於我。」
- ↑ 潘岳《寡婦賦》:「少喪父母,適人而所天又殞。」《荊釵記》:「不幸椿庭殞喪,深賴萱堂訓誨成人。」
- ↑ 陶淵明《桃花源記》:「未果,尋病終。」
- ↑ 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周山人傳》:「山人乾隆一十八年卒。」
- ↑ 萬曆朝,許用賓勒碑石景山,曰:「惟山雄峙一方,高接雲漢,鐘靈秀之氣,鬱造物之英,真爲燕都之第一仙山也。」
- ↑ 《漢書·賈才傳》:「纔數月耳。」
- ↑ 《漢書·晁錯傳》:「遠縣纔至,則胡又已去。」
- ↑ 《桃花源記》:「初極狹,纔通人。」
- ↑ 〔前蜀〕王建《改衙廳為宮殿詔》題名。
- ↑ 〔清〕釋如玉《增補地理直指原真大全》:「子午卯酉號衙廳,神壇寺觀亦能興。内有旗鎗紅門水,雷公館位使人驚。」
- ↑ 《晉書·慕容德載記》:「滑臺四通八達,非帝王之居。」
- ↑ 《孟子·公孫丑下》:「無處而饋之,是貨之也。」
- ↑ 《後漢書》:「誅稅民受貨者九人。」
- ↑ 《漢書·楊惲傳》:「其富豪郎,日出遊戲,或行錢得善部。貨賂流行,傳相放效。」顏師古註:「郎官之職,各有主部,故行錢財,而擇其善,以招權也。」
- ↑ 《韓非子·八法》:「尊私行以貳主威,行賕納以疑法。」
- ↑ 《清史稿·列傳十一》張煌言傳:「魯王諸將,張名振最強。」
- ↑ 《欽命國子監志》:「琉球於諸夷爲最篤。」
- ↑ 《周禮·地官·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井方一里。」
- ↑ 《孟子·梁惠王上》:「地方百里而可以王。」
- ↑ 《史記·貨殖列傳》:「封者食邑,……地方千里。」
- ↑ 《三國演義》第七十三回:「築壇于沔陽,方圓九里。」
- ↑ 《宣和遺事》亨集:「徽宗道:『見說月宮方圓八百里,若到廣寒宮,須有一萬億,如何得到?』」
- ↑ 二八點〇 二八點一 六逸居士識〈中華民國一統分圖序〉:「疆土之大,廣袤四百萬方哩。」中華民國第一年六月序。見諸《中華民國一統分圖:附中華及日本現勢一班》,同年出版。
- ↑ 《漢書·西域傳下》「烏孫國」條:「戶十二萬,口六十三萬,勝兵十八萬八千八百人。」
- ↑ 《順菴覆瓿稿》下〈歷代戶口〉:「戶與前漢略相當,而口不及者,一十四萬九千六百九十八,盖[……]故人口不及於前漢也。」
- ↑ 〔清〕吳甸華纂修《黟縣志》同治十年刻本卷九:「黟縣共計:戶,五千七十九;口,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二。軍:戶,三百二十二;口,一千四百一十九。匠:戶,二百八十四;口,一千四百九十六。民:戶,四千四百二十八;口,一萬八千六百五十三。醫:戶,三;口,十五。儒:戶,三;口,八。僧:戶,三十五;口,四十六。道:戶,四;口,五。」
- ↑ 〔清〕孫爾准纂修《重修福建通志》同治七至十年刻本卷四十八:「康熙五十一年,戶二萬三千六百一十四(戶數與丁數同,當時戶數無憑考核,今仍之),丁二萬三千六百一十四,口二萬七千八十九(縣志)。」
- ↑ 《淸史稿·食貨志一》:「凡民,男曰丁,女曰口。男年十六爲成丁,未成丁亦曰口。」
- ↑ 《順菴覆瓿稿》下〈歷代戶口〉:「前此漢武帝元朔元年,濊君南閭率男女二十八萬口,詣遼東內屬(在定朝鮮前二十一年也)。」
- ↑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五十一:「然而合銷淮鹽之郡縣計之,不下千萬丁口。」
- ↑ 《漢書·王莽傳上》:「羌豪良願等種,人口可萬二千人。」
- ↑ 〔宋〕岳飛《條畫合行事件劄子》:「本軍頭口老小正兵七萬人口。」
- ↑ 《左傳·哀公元年》:「有田一成,有眾一旅」按,一成,十平方里。一旅,五百人。
誤例
- ↑ 〈維基大典:用戶介面翻譯/MessagesZh classical.php〉,二零零七年四月。
- ↑ 《翻譯維基》〈MediaWiki:Session fail preview html/lzh〉,至遲見諸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之審。
- ↑ 《翻譯維基》〈MediaWiki:Session fail preview/lzh〉,至遲見諸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之審。
- ↑ 〈陸賈〉二〇一八年二月三日〇八時二五分審
- ↑ 〈北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七日二二時四八分
- ↑ 六點〇〇 六點〇一 六點〇二 六點〇三 六點〇四 六點〇五 六點〇六 六點〇七 六點〇八 六點〇九 六點一〇 〈孫志遠〉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一二時四七分前之諸本
- ↑ 七點〇 七點一 〈石景山區〉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〇七時〇〇分
- ↑ 〈千葉縣〉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一三時五〇分
- ↑ 〈陳再道〉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廿四日一七時五四分
- ↑ 一〇點〇 一〇點一 一〇點二 〈仇成〉二〇一七年一一月一〇日二二時三三分
- ↑ 〈戰神聯盟〉二〇一八年三月一四日二〇時二六分
- ↑ 〈穆爾哈齊〉二〇一八年三月一四日二〇時二六分
- ↑ 〈張昌國〉二〇一七年一一月一四日一五時一〇分
- ↑ 一四點〇 一四點一 〈數學教育〉二〇二六年二月一八日〇五時〇五分
- ↑ 〈懷獻世子〉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一九時四〇分
- ↑ 〈盛世才〉二〇一八年三月三一日一〇時四九分
- ↑ 一七點〇 一七點一 〈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〇日一七時四三分
- ↑ 〈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〇二時二〇分
- ↑ 〈布庫里雍順〉二〇一五年一一月九日 一八時〇三分
- ↑ 〈哈爾濱市〉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八日二〇時一四分
- ↑ 〈老羅斯福〉二〇一八年一月三一日二三時二五分
- ↑ 〈千葉縣〉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一九時三九分
- ↑ 〈蓋多州〉,二〇一九年一〇月二八日二三時四三分
- ↑ 〈阿根廷〉,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二二時二九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