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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歐氏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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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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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觀《原本》之白話譯本,乃言公理有五,此為書中譯文:
一、等於同量(thing)的量彼此相等。
二、等量加等量,其和相等。
三、等量減等量,其差相等。
四、彼此能重合的物體(thing)是全等的。
五、整體大於部分。

然此書中稱本頁所述之「公理」為「公設」。
敢問利瑪竇、徐光啟初譯之文為何?但經查證便可改之。
新庄人氏 (傳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四日 (四) 一一時四八分 (UTC)[回覆]
註:上述譯本為九章出版社之書也,國際書碼「九五七 六零三 零一六 一」

  • 今所謂“公設”者,利瑪竇譯作“求作”。查原譯本,“求作四則,求作者,不得言不可作”。即今所謂“四條公設”也。原本未譯第五條公設。第一求,自此點至彼點求作一直線。第二求,一有界直線求從彼界直行引長之。第三求,不論大小以點為心求作一圜。第四求,設有一度於此求作彼度較此度或大或小。案公理與公設不同。公設者,不證而明也。公理者,推證而明也。依此二者皆能推論他物他理。此二者含義相近,往往相混。公理於利瑪竇譯《原本》作“公論”,凡十九則。 Dqslong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四日 (四) 一三時〇五分 (UTC)[回覆]
  • 如是,當以利瑪竇本纂此文耶?當如何纂之?或否而留今文耶?
予以為當準徐、利明本,以初譯者為之。新庄人氏 (傳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五日 (五) 〇七時二五分 (UTC)[回覆]
愚以為名詞可從今譯,唯區別公理公設之異即可。明本措辭異於今所習見,從之或不能於他條相洽,免一詞多譯而致混淆。 Dqslong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六日 (六) 一〇時一四分 (UTC)[回覆]
(+) 可也,其當以「公設」代「求作」、「公理」代「公論」不? --新庄人氏 (傳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六日 (六) 一四時三〇分 (UTC)[回覆]
愚亦以為然,然不善算數幾何之學,不敢率爾操斛,恐致謬誤,請君酌改之。--Dqslong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六日 (六) 一七時三四分 (UTC)[回覆]
予欲以該白話本之《序》為據纂之,與前所論少有不同,稍後可察之 --新庄人氏 (傳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七日 (日) 一四時三二分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