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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瑟夫·巴內特

今本(此為底本,未經審校)
文出維基大典

約瑟夫,姓巴內特Joseph Barnett),刳剔者傑克案之見證者,及間罪者也。一八五八年生,白皙藍目、有髭、身長五點七英尺,案發時值而立之年。少居海爾布瑞恩庭院四號,父約翰,漁港役人也;母曰凱瑟琳。一八六四年,父卒,母去其家。家養皆賴兩兄及姊,長兄曰丹尼斯,仲兄曰丹尼爾 ,姊曰凱瑟琳,弟曰約翰。

一八八七年,四月八日,初識瑪麗·簡·凱利,遂同居。刳剔賊恣肆逞凶時,二人居多塞街,米勒庭院十三號。

一八八八年七月,以攘竊亡生計。

一八八八年十月三十日,瑪麗納娼入室,乃爭執於家,而坏窗玻璃,遂遷至主教門街寓所。

一八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至八日,頻造瑪麗而予其資財。

一八八八年十一月九日,人發瑪麗屍於其寓所。

一九零六年與仲兄据沙德偉爾新礫巷。

一九一九年與妻路易莎居沙德偉爾紅獅街一百零六號 。

一九二六年十一月三日,路易莎卒;二十九日巴內特以肺水腫卒,年六十八。

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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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八八年,十一月九日,時居主教門新街布勒寓所,其證言曰:

「予,比陵斯蓋特漁港役人也,然亡生計三、四月矣。與瑪麗·簡·凱利同居米勒庭院十三號凡十八月。亡生計無以奉之,遂复為娼。八月三十日,納娼入室,予怒,與之爭,後去之。昨日下午七時,晤之而予之財,并告之愧,前失業,無以為養。八時,始起身將去。時亦有一女在。」 瑪利亞·哈維稱曰彼即此女也。

一八八八年,十一月十日與姊居格雷斯因街港泊巷二十一號,十二日證言曰:

「予及死者瑪麗 簡 凱利同居一年有三月矣,凱利其父姓也。予之義莊認其屍,以其目及耳辨之。吾惡其之复為娼,遂八月三十日下午五六時去之。十一月八日下午七時造之,相談約一時,甚睦睦也,不相飲酒,昔瑪麗伴予時亦常節飲。室內亦有一婦,先去而後予亦去。 瑪麗嘗怖乎某人,令予為之讀報,述刳剔者之事 ,然末知其恐乎何人。與予爭,必恐我,偃息亦速也。」

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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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六年,私家偵探布魯斯·佩利推巴內特為間罪。

一九七七年,馬克·安德魯斯為一小說曰《傑克之歸來》,亦以巴內特為間罪。 布魯斯·佩利論曰:巴內特亡其生計,瑪麗遂复為娼,怒,乃屠戮娼妓以嚇之,望其歸正 ,無果,竟戮瑪麗於室。

美國聯邦調查局所推兇手之狀蓋契乎巴內特:

  • 兇手白人也,年約二十八至三十六,居白教堂區。

巴內特即白人也,時年三十,沒身白教堂區。

  • 齠齔而父見背。

巴內特年六歲,父死。

  • 兇手識解剖之術。

巴內特漁港役人也,蓋嘗刳魚剔腸。

  • 兇手隱跡,蓋已見獲,亦恐己之將見獲。

警鞠巴內特四時,亦未之疑。

  • 兇手有惡疾以至於巨怒。

巴內特有复語症,期期重言末句。

亦曰前四女非巴內特所殺,維瑪麗·凱利其所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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