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清盤

文出維基大典

清盤之末也。事停產息,賣資產以薄錢,償還所欠,遵法則而企業解體。有之自請、強制。

自請清盤,謂東家自願,合意息業,了結商號,遂止。若企有償債之力,証之於法,謂自請。

強制清盤,因資不抵債,債主訴之,遂得強令清盤。法命清盤者掌舵。如無是力,則屬債主駕之,審賬。若債勝資,明文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