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孝宗
大明孝宗敬皇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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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諱 | 朱祐樘 |
生卒 | 成化六年至弘治十八年 |
在位 | 成化二十三年至弘治十八年 |
政權 | 大明 |
廟號 | 孝宗 |
諡號 | 達天明道 純誠中正 聖文神武 至仁大德 敬皇帝 |
陵墓 | 泰陵 |
先君 | 憲宗 |
嗣君 | 武宗 |
年號 | |
弘治 |
大明孝宗達天明道純誠中正聖文神武至仁大德敬皇帝,諱祐樘,憲宗第三子也。母淑妃紀氏。憲宗成化六年七月生帝於西宮。時萬貴妃專寵,宮中莫敢言,育帝於周太后宮中。成化十一年,憲宗始知之。敕禮部命名,大學士商輅等因以建儲請。是年六月,淑妃暴薨,帝年六歲,哀慕如成人。十一月,立為皇太子。清修《明史》多貶明帝,獨謂孝宗「恭檢仁至、勤政愛民」朱國楨言:「三代以下,稱賢主者,漢文帝、宋仁宗與我明之孝宗皇帝。」明自太祖創制,數葉因循,皆無修明。及孝宗之世,君臣相洽,上德休而臣盡忠,乃有改制。明世廠衛橫行,唯孝宗朝稍斂跡。是為弘治中興。
帝方理政,能用劉健、丘濬、李東陽、謝遷、王恕、馬文升、劉大夏諸賢臣。帝亦勤於政事,早午間閒暇,乃開文華殿議政,復經筵侍講,每諮議群臣,大小咸感于德焉,帝重法制,令天下諸司審錄重囚,慎刑罰,賦入較成化朝增百萬石有餘,至二千七百萬石。戶增千萬有餘,弘治六年,得五千五十三萬九千五百六十一口。弘治七年有誘殺流丐而圖財者,帝皆刑之曰:人命至重,此曹乃以為貨殖奸巧,橫出所殺至數十人,罪難輕貸,其為首者凌遲處死,為從者斬並梟首示眾仍榜,於天下知之。
成化二十三年十月丁亥,以寡廉鮮恥,免吏部尚書萬安。十二月,憲宗喪逾百日,禮部請易喪服,帝不從。旋有主行三年喪者,帝聞之,廷議,不果。仍三年不受朝賀,素服。弘治元年正月,琉球來貢,以其上貢過繁,卻之。左都御史馬文升上政治十五事,多有匡正,上命行之。三月,從吏部侍郎楊守陳言,置小經筵,一日再朝。是月,成化朝以獲罪奸臣謫降者悉復起。四月,禮官以憲宗崇奉過濫,當革,帝權從之。弘治五年二月,從陝西巡按御史張文言,織造絨減半。弘治八年,南直隸、浙江水災,詔停額外織造。初,英宗朝遣中官於江南,每歲督辦額外織造,至此乃稍止。弘治十三年,給事中楊廉言,太祖高皇帝命劉基、陶安定律令以來,百三十載矣,條例漸多,宜選通律令之士,革其繁瑣者。帝從之,以尚書白昂會九卿定議,擇條例二百九十餘條,與律并行。是歲,欽定《問刑條例》。十五年,《大明會典》成。弘治十七年五月,劉大夏言當罷織造中官,帝聽之,諸中官在蘇杭嘉湖者悉召還。弘治十八年五月初七日,帝偶染風寒,誤服藥物,遂鼻血不止而死,當是時「深山窮谷,聞之無不哀痛」。帝遺命曰:「東宮年幼,好逸樂,先生輩善輔之。」是年十月葬於泰陵。太子厚照繼位。是為武宗。
帝在位無大過,而小弊有焉。中官李廣,擅奪畿內民田,專鹽運,獲利巨萬。言官交相彈劾,帝不問。弘治十一年,廣說帝建毓秀亭於萬歲山,帝從之。未幾,清寧宮火,幼公主殤。太皇太后怒,言斥李廣。廣懼自盡。帝仍命索其家,得諸賄者名列,命付法司究治。賄者投壽寧侯張鶴齡,鶴齡,孝宗張后弟也。竟不治。復有南京中官蔣琮,受地方勢家之利,取地於民。帝命御史姜綰覆勘,蔣琮乃協綰,綰不從,兩相交劾。綰等卒為琮等所害,御史以此案下獄者十餘人。諸中官安堵。
宗室
[纂]引據
[纂]- 明《孝宗實錄》
- 談遷《國榷》
- 孟森《明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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