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略稱國家主席,國之元首也。按《憲法》第六十二條,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之,五載一闋。茲職,創於公元一九五四年,其先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也。一九六八年,時任主席劉少奇見譖遭黜,自是職缺,由副主席董必武並宋慶齡攝其事。至一九七五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憲,遂廢此職。及一九八二年,更定新憲,乃復置之。今在位者習近平,於二〇一三年三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膺任。
按《憲法》第三章第二節所載:主席之權,必稟承全國人大暨其常委會之決議,始得頒行法度,拜、罷國務院總理并群臣,及行特赦、興兵、授勳之典。凡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交綏萬邦、遣使絕域、廢立盟約者,亦必奉全國人大常委會之決議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