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禮儀之爭
中國禮儀之爭,事在明末清初,中華、教廷爭論中華禮儀有違天主教義與否,尤以祭祖、祭孔為甚。
背景
[纂]明萬曆十年十一月,耶穌會意大利傳教士羅明堅(Michele Ruggieri)與利瑪竇(Matteo Ricci)抵廣東肇慶。天主教入華自此始。
清順治元年,清兵入關,德意志傳教士湯若望(Johann Adam Schall von Bell)助清廷編制曆法,清廷嘉之。順治二年,楊光先書《辟繆論》,曰湯若望曆法弗準。時顧命大臣鰲拜忌洋人妄議朝政,押湯若望,史稱「曆獄」。康熙親政,禁錮鰲拜,復用洋人。南懷仁(Ferdinand Verbiest)獻清朝以泰西發明,再共利類思(Lodovico Buglio)安文思(Gabriel de Magalhães)奏上,求平反湯若望。康熙八年,帝頒旨:
「惡人楊光先捏詞天主教係邪教,已經議復禁止。今看得供奉天主教並無惡亂之處,相應將天主教仍令伊等照舊供奉。」
康熙二十八年,清與羅刹劃界,議《尼布楚條約》。傳教士工拉丁文,故以清廷之名出使羅刹,條約更以拉丁文書。南懷仁等助清廷鑄炮,平三藩之亂。另觀測天文,預卜日食,以定祭天之吉時;或為御用畫師。
康熙三十一年,帝頒《容教令》:
「查得西洋人,仰慕聖化,由萬里航海而來。現今治理曆法,用兵之際,力造軍器、火炮,差往俄羅斯,誠心效力,克成其事,勞績甚多。各省居住西洋人,並無為惡亂行之處,又並非左道惑眾,異端生事。喇嘛、僧等寺廟,尚容人燒香行走。西洋人並無違法之事,反行禁止,似屬不宜。相應將各處天主堂俱照舊存留,凡進香供奉之人,仍許照常行走,不必禁止。俟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可也。」
論爭
[纂]萬曆二十九年,利瑪竇抵燕京。初,自號「西僧」,唯旋見儒家傳統通行中華,以為傳教必自儒生始,改號「西儒」,習儒家禮儀,並推泰西之天文、地理、航海諸學,使不以為「泰西蠻夷」也。利瑪竇許中華天主徒祭祖、祭孔、祭天,曰:中華之「天」,基督教之「上帝」,實一體也;祭祖、祭孔者,慎終追遠也,若無迷信之雜念,亦非教義所不容。此「利瑪竇規矩」也,耶穌會從之。
萬曆三十八年,利瑪竇卒,龍華民(Nicholas Longobardi)替之。龍華民之見,略異與利瑪竇。利瑪竇既卒,龍華民曰:中華之「天」,誠非基督教之「上帝」,是故凡基督教之術語,概應用音譯詞,如「上帝」應為「陡斯」。或曰應用「天主」,而非「天」或「上帝」。耶穌會後焚毀反利瑪竇文五十餘,唯爭論無以平息。崇禎元年,傳教士聚於江蘇嘉定,得此結論:祭祖、祭孔者,襲「利瑪竇規矩」;術語者,從龍華民,音譯。
崇禎三年,道明會傳教士高奇(Ange Cocchi)抵福建福安,以道明會之名傳教。崇禎五年,高奇卒。繼任人黎玉範(Juan Bautista Morales)上書教廷,曰耶穌會縱容祭祖、敬孔,教廷始介入。
是時,教會傳教,時有攻城掠地之舉,是故禮儀之爭,亦實為借教廷之名攻他會之城。
崇禎十五年,黎玉範歸羅馬,於教廷控耶穌會,並質十問:
「一、中國信徒應否與他國天主徒同例,每年認罪並領聖餐一次?
二、教士對婦女行洗禮時,可否免用口津或鹽,並免除過量塗油?
三、中國教徒以放債為生者,皈信後可否放債?可否許其徵收利息十分之三?
四、中國信徒可否向祭神典禮捐獻財物?
五、中國信徒可否參加政府舉行之祭典?
六、中國信徒可否參加祭孔典禮及喪葬祭拜之儀?
七、中國信徒可否參加祭拜祖先牌位之典禮及舉行其他祭祖儀式?
八、中國人行洗禮前,應否告其天主教之教義:絕對禁止敬拜偶像及舉行其他祭典?
九、中國信徒尊孔,可否以『聖』字稱之?
十、中國信徒在其會堂中所懸匾額,對於皇帝可否用『萬歲』字樣?
十一、中國非信教徒,可否行彌撒之禮?」
清順治二年,教宗諾森十世(Innocentius X)通諭:天主徒不得祭祖、祭孔。唯順治八年,耶穌會傳教士衛匡國(Martino Martini)抵羅馬,申辯之。順治十三年,教宗歷山七世諭:耶穌會徒得祭祖、祭孔,唯不得有違天主教之信仰或教義。
康熙六年,因「曆獄」而拘於廣州之耶穌會、道明會、方濟會等二十三傳教士,共商傳教之大計。大計之一者,乃從順治十三年之通諭也。唯道明會傳教士閔明我(Domingo Fernández Navarrete)異議之。閔明我出獄,歸馬德里。康熙十五年,書《中國歷史政治倫理與宗教概觀》(Tratados históricos, políticos, éticos y religiosos de la monarchia de China),曰:耶穌會之傳教,誠非君子之道。
康熙廿六年,法蘭西王路易十四(Louis XIV)遣洪若翰、李明、張誠、白晉、劉應使清,名曰「御用疇人」,實亦為傳教士。洪若翰入華,立法蘭西耶穌會傳教區,以張誠為會長,並從「利瑪竇規矩」,劉應異之。
康熙三十二年,法蘭西外方傳教會人,福建宗座代牧顏璫(Charles Maigrot)通令:福建教區天主徒不得祭祖、祭孔。中國禮儀之爭,自此無復學爭,淪為政爭矣。
康熙四十三年十月廿三日,教宗克勉十一世(Clemens XI)頒禁令,曰:
「一、西洋地方稱呼天地萬物之主用「斗斯」(Deus) 二字,此二字在中國用不成話,所以在中國之西洋人,併入天主教之人方用「天主」二字,已經日久。從今以後,總不許用「天」字,亦不許用「上帝」字眼,只稱呼天地萬物之主。如「敬天」二字之匾,若未懸掛,即不必懸掛,若已曾懸掛在天主堂內,即當取下,不許懸掛。
二、春秋二季,祭孔子並祭祖宗之大禮,凡入教之人,不許作主祭、助祭之事,連入教之人,並不許在此處站立,因為此與異端相同。
三、凡入天主教之官員或進士、舉人、生員等,於每月初一日、十五日,不許入孔子廟行禮。或有新上任之官,並新得進士,新得舉人生員者,亦俱不許入孔廟行禮。
四、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許入祠堂行一切之禮。
五、凡入天主教之人,或在家裡,或在墳上,或逢弔喪之事,俱不許行禮。或本教與別教之人,若相會時,亦不許行此禮。因為還是異端之事。凡入天主教之人,或說我並不曾行異端之事,我不過要報本的意思,我不求福,亦不求免禍,雖有如此說話者亦不可。
六、凡遇別教之人行此禮之時,入天主教之人,若要講究,恐生是非,只好在旁邊站立,還使得。
七、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許依中國規矩留牌位在家,因有「靈位神主」等字眼,又指牌位上有靈魂。要立牌位,只許寫亡人名字。再者,牌位作法,若無異端之事,如此留在家裏可也,但牌位旁邊應寫天主教孝敬父母之道理。
以上我雖如此定奪,中國餘外還有別樣之理,毫無異端,或與異端亦毫不相似者,如齊家治國之道,俱可遵行。今有可行與不可行之禮,俱有教王之使臣定奪。有與天主教不相反者,許行,相反者,拒決斷不許行。」
康熙四十六年,教廷遣鐸羅(Charles-Thomas Maillard de Tournon)使華,於江寧(南京)佈禁令。帝怒,令拘鐸羅,發往澳門,交葡人看管。帝斥曰:
「眾西洋人,自今以後,若不遵利瑪竇規矩,斷不准在中國住,必逐回去。」
康熙四十九年,鐸羅卒於澳門獄中。帝遣法蘭西傳教士艾若瑟(Antonio Francesco Giuseppe Provana)使教廷,樊守義隨行。二人抵羅馬,面教宗,詳報聖意。教宗聞之,軟禁二人,至康熙五十七年,帝硃筆文書抵羅馬,方令歸。艾若瑟病故途中。
康熙五十四年,教宗再頒通諭《自登基日始》(Ex Illa Die),曰:康熙四十三年之禁令,凡有違者,皆受絕罰。凡傳教士者,皆須發誓遵從。
康熙六十年,教宗遣嘉樂(Carlo Ambrogio Mezzabarba)使清,呈通諭於帝。帝怒曰:
「覽此條約,只可說得西洋等小人如何言得中國之大理。況西洋等人無一通漢書者,說言議論,令人可笑者多。今見來臣條約,竟與和尚道士異端小教相同。彼此亂言者,莫過如此。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欽此。」
嘉樂憂之,是故公佈通諭之時,遂擬變通,曰「嘉樂八條」:
「一、教友家中得奉祖宗牌位,唯牌位上只得寫先考、先妣姓名,兩旁須加註天主教孝敬父母之道理。
二、中國對亡人之之禮節者,若非宗教,准之,否則不准。
三、祭孔者,若非宗教,准之。孔子牌位若無"靈位"等字,亦可供奉,亦可上香致敬。
四、對梓官或改正之靈位叩頭,准之。
五、喪禮得焚香點燭,唯須聲明弗從流俗迷信。
六、於梓官或改正之靈位前供陳果蔬,准之,唯須聲明此乃禮儀,弗從流俗迷信。
七、於節日對改正之靈位叩頭,准之。
八、於改正之靈位前焚香點燭,於墓前供陳果蔬,准之。」
唯帝意難改,頒旨曰:
「中國道理無窮,文義深奧,非爾等西洋人所可妄論。」
嘉樂遂於康熙六十年歸歐。
雍正十三年,教宗克勉十二世(Clemens XII)頒諭:「嘉樂八條」有違教義,廢之。是故,帝再禁教。
乾隆七年,教宗本篤十四世(Benedictus XIV)頒《自天主聖意》,重申康熙五十四年之通諭,並曰:諸傳教士不得再論禮儀之爭。蕭若瑟書:「異論頓息,人心翕然,迄今二百年,各省傳教神父,勿論何國何會,悉遵教皇諭旨,宣傳天主正教,共遵一途,共守一道,毫無爭執歧異之端,而聖教之至一至聖,亦愈彰明較著焉。」
民國二十一年,日本耶穌會上智大學,有學生參拜靖國神社未敬禮者,是為「上智大學之事」,軍部怒之。廣島主教羅斯(Johannes Ross)故此查閱經典,得知教廷於公元一二五八年(宋理宗寶祐六年)頒諭:天主徒參加非天主教儀式,准之。此諭先於中國禮儀之爭,故此教廷宗之,並頒諭:日本天主徒於神社低頭行禮,「除愛國忠君外,別無他意」,准之。
民國二十三年,溥儀任滿洲國皇帝,頒諭:凡滿洲國民者皆須祭孔。梵蒂岡弗顧眾怒,承認滿洲國,是故須再論中國禮儀之爭。吉林主教高德惠書滿洲國問之,滿洲國答曰:「祭孔者,誠為尊崇孔子也,非宗教也。」民國二十四年,教宗庇護十一世(Pius XI)頒諭:滿洲國諸主教,須確定祭孔非宗非教。諸主教已宣誓反對中國禮儀,尚待教廷指引。
民國二十八年,教宗庇護十二世(Pius XII)頒《眾所皆知》(Plane compertum est)諭,曰:
「允許教徒參加祭孔儀式;可以在教會學校中放置孔子之肖像或牌位,並容許鞠躬致敬;如果教徒必須出席帶有迷信色彩的公共儀式時,必須抱持消極的態度;在死者或其遺像、牌位之前鞠躬,是被允許且是適當的。」
唯教廷非以舊通諭有誤,但以祭祖、祭孔者,雖曾為宗教活動,唯數百年後已成世俗活動,故准之。禮儀之爭於斯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