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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遲,俗謂千刀萬剮,古之刑法也。細臠其肉,肉盡至骨,然後斬首。
是刑也,殷商已有之,謂之醢。九侯女不喜淫,紂王怒而殺之,並醢九侯。周敬王四十年,衛公子蕢聵作亂,子路死之,遂醢子路而遺孔子。漢高皇后憾戚姬,斷手足、剜目、熏耳,呼之曰人彘。而凌遲之法,宋仁宗以前,雖凶強殺人之盜,亦未嘗輕用。至熙寧、元豐間,詔獄繁興,口語狂悖者,皆遭此極刑。至明初,定《大明律》,謀反大逆、弑父母、亂倫等,皆剮。光緒三十一年,與戮屍、梟首罪同廢,具改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