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漢志》曰:「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及刻者為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於殘害至親,傷恩薄厚。」
初有三派。一曰法,商君所主。法之用在利民,明法而百姓有所從,秦用之。一曰術,申不害所主。術之用在馭下,以使其大夫,韓所用。一曰勢,慎到所主。勢之用在隆威,以威勢尊其君。終韓非合流三家,以法術勢必三者並用。其所著韓非子,始皇帝讀之,嘆相逢之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