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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高中學生輕生案

文出維基大典

民國百有十一年冬,臺中市豐原高中學生輕生案發。一學生不堪師長非法搜身、譏誚、威懾,自縊而亡。人本教育會聞而揭之,朝野譁然。

考其始末,此生初入學校,因犯未成年飲酒、吸煙之過,被記警戒。迨其進入二年級,屢遭搜身,或於眾目睽睽之下;因誤時入校,見校吏翻其書囊。學校以廣播呼其名,語意譏責。主教於同窗間指斥其為國之蠹,意圖令諸生疏遠。

涉事師長對其多有罪證未立而先加推定。嘗有失物之案,未得端緒,乃喚其入教官之室盤問。雖再三分辯,學校仍通報其親族,以移送少年法庭相告。

此事延宕日久,其曠課之數累增。學校召其親長入校,以個人問題為詞,請其簽署轉學申請,或書自願切結。其父願協同輔導,學校未允。

某日,學務主任見其面容異常,疑其染毒,召其親長驗尿,無毒跡。此生心中不平,取紙錢散於學舍,贈帛金於校吏。終自縊而亡。

事發後,學校發文宣於諸授課師者。臺中市教育局介入,冀減校內師生之壓。然學校應對遲緩,未能速矯其失。教育局遂命涉案之六師與舊校長去職,督學暫攝校長之任,組察院審理斯案。

歷年餘,確認此事為凌虐之獄,依律懲戒諸涉事之師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