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則
理則,或理則學。清季以降,衆所譯名,冗襍非一,又曰名學、名理、辨學、名辯、論理學、邏輯等。
思辯之道,所以推闡思籀,而為諸學立本則者也。邏輯正名「邏各斯」,希臘語正義謂之「言說」。
古之名學,天竺、希臘、華夏,自飭其術。天竺之世,因明之學出,陳那百子,撰成『正理經』。周德且衰,翟墨之學出,案其經云:
「名」,概念也
「辭」,命題也
「說」,論證也
夫名家之鉅擘,鄧析主刑名之治而操兩可之説,惠施有『歷物十事』之竒辭,公孫龍出『白馬非馬』之詭論。
古希臘亞氏,初設其學,既為「三段論」者,而後哲理,漸次用之,修辭、文法相與鼎峙焉。今者,溥天率土,理則攸承,俱出希臘,印、支墜緒。西元十七稘以還,泰西列邦,衆賢立敎,理則是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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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則凡三法:籀演、統括、溯因。而所以思者,都舉四律,曰同一,曰斥中,曰矛盾,曰足故。
- △同一之律 「獨出本尊,莫有他者」
- △斥中之律 「非彼則此,中相罔存」
- △矛盾之律 「然與不然,其一不然」
- △足故之律 「庶類有在,足故而致」
辭之是非,以其辯式定之,無涉乎言義。
夫數理,符識之玄者也。既然,其出言立意,文軌字式因得而顯宜者,為句可詮。
雖人有智拔群氓,發卓世之言,名學刪刊其繁,故微言之,必不可矣,是謂顯形,形之所顯,諳曉攸蘊。且夫治理則者,恒蔽言文之浮幻,字法之異情,卉然以無歧之正語述焉,挈之以「與」、「或」、「非」,定之以「皆」、「有」。然而造立符文,具以為玄。是故,名學言事,昭略儼然,而傚學者之語。如「人皆庸者」、「貓皆肉食者」、「希臘人皆聖者」云云。
昔,亞氏以不恆語為《前分析篇》解說,首言察名但形質耳,其昭顯精玄者,足稱本則,夫嚮之理,㮣定於前,而後人以為巨製焉。
名學古法,謂句者三分,曰句主、曰綴系、曰所謂。至乃「人皆為必死者」:「人」句主也,「為」綴系也,「必死者」所謂也。辭如「皆」、「無」、「某」、「與」者,皆虛字,不可獨用,必有所待,更以屬之,斷句界言,方有定理焉。
今也不然,悟字有綴句者,曰理則連字,亦不外於辯法矣。又如名之為物,或非理則,如「人皆為必死者」,以「人」為甲,以「必死者」為乙,其旨則甲乙不二。
迨中世代之名家,始知事有多重、普遍之分,類有量數、隱顯之別。而亞氏之時未及此,故聞「小眾得全福」,必且譏以句主之不一,此正不知字科所謂遞歸者也。迪瞢以降,科學日盛,莫不探賾,將以嚴識,笛卡爾言籀演之理、培根舉統括之術,二相諧遣,其道是行。
- 溯因者,辯式也,察焉而臆說,謂之猜想。夫甲僭於乙,既溯,而知乙之為甲也。乃溯其因,以解知已然者也。
思籀之事,貴在乎明是非之所判,正術之所致,或少借數理庶幾之學,式諸思議,爾來諸學,由玆出焉。理則殊質,統而束之,厥維四者:
▎同(Consistency)
▎中(validity)
▎固(soundness)
▎全(complet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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