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萬國憲典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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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一名,蓋出《日本書紀》,有“夏四月丙寅朔戊辰、皇太子親肇作憲法十七條”之語。由是憲法二字,有專職之稱,不同中國。西學東漸以後,東人以譯constitution,今東亞各國共之也。憲、法同義,近人謂不雅馴,而嚴譯部定詞改之曰“憲典”。典也者,典章制度也;憲即法,而存官長之義,與法亦不同。頗明瞭可通。舊譯如國憲、國制、法典、大法、典章、例制云者,皆偏稱歧義,獨憲典與constitution同其然,且存留憲字。——勝爲士 (對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七日 (四) 〇八時四四分 (UTC)[回覆]

今作萬國國憲,國字兩出冗贅,不如改萬國憲典一覽。——勝爲士 (對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七日 (四) 〇八時四八分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