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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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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出維基大典

今之取士,非止國考也,國考者,止限於部及所屬諸衙,若各部、又或國稅、海關在地方開衙者。而省、市、縣、鄉各公安、財司、人事等眾衙,俱非國考,然亦公務員也。以國考代公務員考試,是以少言多也。國考,以國務院主其事,地方公務員,以省府主其事,其正之。下錄「公務員法」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其正之 夏侯 韜 (talk) 二〇一四年一二月四日 (四) 〇二時一五分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