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觀
股票者,公司(東洋謂之會社)鳩集母財(通曰資本)之憑信也,亦券契之一端。
凡創興弘業,而獨力有未逮者,輒析其總貲為若干股,募眾出資而分鬻之。客既輸金,則給券為憑,是為股東。持是券者,即具分得公司贏餘之權。然公司無退還本金之責,股東欲圖其利,道有二焉:一曰待歲終稽算,按股霑潤,是為息金與餘利;二曰值市價騰湧之機,轉鬻其券以博畸贏。然市道盈虛,翕忽不測,若市於高價而驟落,不忍折本割棄,則母財困滯,市井謂之「套牢」(華言「套牢」,「套」言其事,「牢」狀其貌)。
論及股東之權,其大要有四:一曰與集會而陳辭,二曰公舉董事以司營運,三曰議決公司之大政,四曰循例獲取紅利。至若商賈市易之細務,既已委任董事,則非股東所宜妄預也。
溯其權輿,實肇乎西曆十七稘之荷蘭東印度公司。昔者番舶泛海,風濤險惡,獨力實難支撐,乃合眾商之財以圖贏利,約以所獲按資均賦。後人因之,遂成定制,流布泰西諸國。
股票初皆紙券,上鋟行號、印信。逮及近世,市易繁賾,乃蠲紙杪,悉歸電算簿記之法,名曰憑虛登錄。若公司財用充裕,中於法度,則得立市於闤闠,任天下商賈買賣流轉。列國復立憲典以董之,防奸杜偽,以昭大信焉。
凡股份之券,皆可轉鬻。其交易之所,稱交易所。
經紀人,司中介之職,撮合貿易。
投財於股者,大抵欲賤斂貴發,以博贏餘。
關於股直,學界議論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