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羅馬法

文出維基大典

羅馬法者,泰西法制之祖也。其始也,本諸習俗,輔以宗教。及至共和,十二銅表立,是為成文之始。表法雖簡,然規民之道備矣。

共和之季,法學大昌。智者析疑,執政頒令,百代遺則由此而生。民與民,以契合好;業主主張其權,訟者循程以獲直,皆有定制。及至帝制,皇威日隆,詔勅為法。然法家著述不輟,闡幽發微,益增法理之精奧。

時有帝查士丁尼者,集前代之成,撰《法典》、《學說彙纂》、《法學階梯》、《新律》諸書。羅馬法至此,可謂集大成焉。

考其要旨:父權至尊,子女臣服;公民異於蠻夷,權利殊異;訟必由程,程序不可廢也。產業之別、婚姻之制、繼承之序,無不詳備。

泰西諸邦,建國之初,多取法焉。迄今學者,猶研精覃思,以羅馬法為近世民法之祖。法之變遷,與國運升降相輔而行。早歲習俗為尚,既而文字昭信,再而經師闡發,終乃聖君制律。觀其流變,可見一國之典章沿革,亦可窺見人心世道之變遷矣。法之要者:民戶之籍、田土之量、租稅之則、軍旅之制、婚嫁之禮、喪葬之儀、買賣之約、借貸之據、奴隸之役、罪罰之典,無所不包。是以羅馬之治得以久長,帝國之威得以遠播。

後世學者論羅馬法者,必溯其源於王制,究其變於共和,考其定於帝政,嘆其成於查士丁尼。千百年來,典章雖改,其精神猶存,為今人省治道之鑑也。

[]
  • 大英百科辛亥版【羅馬法】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