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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和議者,乃於南宋之紹興十一年定。是年,高宗、秦檜向金和,遂定此和議。
甲、宋稱臣於金,金封宋皇為帝。
乙、宋每歲獻銀、絹各二十五萬兩、匹予金。
丙、宋割唐鄧二州予金[一],復割商、秦二州之半予金。
丁、劃疆:以淮水中流為界[二],西至大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