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泳
競泳舉於池、川、湖、海,畢身之力而進,奧運觀者尤盛。競項有別,凡蛙、仰、蝶、自由、混合五者。個人、團隊俱得以競。團競以四人之伍而爭,凡自由、混合二項。又於混合序以仰、蛙、蝶、自。各式泳法,咸需悉其藝,合其規,又求至佳之衣、冠等具,唯具亦需合規。
簡史
[纂]泅泳自上古始,得證以石器之繪。泅泳為競,則萌於英國。一八二八年,聖喬治泳池肇業,又至一八三七年,英國家泳協籌舉泳競盛事,行於倫敦六池。
一八四四年,貳美原民選手會於倫敦,舉世初睹前爬之姿。亞瑟楚珍(Arthur Trudgen)見其速,遂陰習嫻熟其法。一八七三年,楚珍彰是姿取勝,斯後爬泳為舉世公認,至速之姿也。
一八七五年,英艦長馬修維柏(Matthew Webb),圖渡英法海峽之功而果,運蛙泳之姿,泅廿一點二六英哩,費廿一時卌五分。維柏之首舉亦速,待一九一一年,方有柏格斯氏(T.W. Burgess)愈之。
後歐洲列邦紛立泳協:一八八二年德國立之、一八九零年法國立之,一八九六年匈牙利立之。同年奧林匹克初舉乎雅典,厥行男子競泳。
一九零八年,世界泳總(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 FINA)肇建;一九一二年,首行女子競泳。一九三零年,始有蝶泳者,然泳總齊視蛙蝶,至一九五二年,方曰蝶異乎蛙也。
現況
[纂]夏季奧運之男、女,分競於五十公尺之池,凡十六項。奧運之外,另有泳總公認之四十競事,然其中八者,未為國際奧會所認。
非唯池不舉,湖海亦得行,男女俱有五、十、廿五公里等項。奧運湖海,唯十里是行。
競泳四姿之別,計蝶、仰、蛙、自由。除混合單項,競時恆弗可易式;又於混合之競,序泅蝶、仰、蛙、自,四式等距。奧運之混競,又有二百與四百公尺之別。
競泳之池
[纂]世界錦標賽(World Championship)之池,恆長五十公尺、寬廿五公尺,深二公尺以上。計有十水道,或標以零至九,或一至十,每道畢寬二公尺半;一人(伍)一道,唯逢決賽,需曠池邊二道。池二端諸道各立一台,選手躍而始泳。計時計分,又設自動、感測之器。例如觸板、競者及之,遂確終泳之時而錄,亦悉接力入水之時也。
裁判
[纂]裁判長: 號令眾官,悉掌萬國泳總競律決策,籌舉競賽會議,以判孰勝。配有一哨,短嗚而咸集選手,使立於台側;長嗚,再立於台上,唯仰泳長嗚入水,復長嗚,厥執台下之桿。待選手就緒,裁判長指揮遂已,使發令員繼替。
發令員: 繼裁判長之後,指揮選手,賽始方休。先令:「預備」,選手聞令就姿。發令員確見姿式畢宜,即押按鈕,聲響大嗚而始競。苟有選手未嗚而躍,發令員得判其違規,命選手離台。
游程計算員: 賽前集結選手,予以分組。蓋由緩而疾置之,無前錄者盡類至緩。決賽選手苟因故不克,游程計算員錄之、予以呈報。
計時員: 依總計時官指令,坐於所派水道,錄是道選手之時。倘得替以自動計時、錄影設施,即免計時人事之需。
轉身檢查員: 一人委以一或數道,驗選手之姿,裁其合否轉身、起泳暨終泳等規。苟有違情,即列陳賽項、道號、事由,以為失格報告,呈遞予檢查主任,復交付裁判長。
姿勢檢查員: 一人委以一道,返覆側步於選手,隨視其姿,裁其合否泳式之規。於池端或覆轉身檢查員,遂佐之。
終點裁判員: 判定終泳之序,亦裁選手合否終泳之規:蛙蝶二式,需雙手同時及牆。
苟任一官察其所委選手,有違情之裁,即錄其所見,呈報總裁判長,供其閱覽。總裁判長視違情,可判選手失格。總裁判長掌汰除大權,一切失格之決,亦需咸具總裁判長之意。蒙汰之選手,得提異議,不為原項官員所審,他官另議裁之。
泳具
[纂]- 泳衣
- 競泳所圖,增益優勢於膚表,唯聚胺酯之衣亦增益浮力,二零零九年為泳總所禁。是外,覆臍上膝下之男衣、覆肩上及項之女衣,泳總亦畢禁也。
- 泳冠
- 泳冠者,固泅者髮毛,抑其水阻
- 目鏡
- 目鏡者,掩眼祛水氯以護目。有祛光目鏡用於戶外,亦有度數者為近視所用。
- 浮板
- 浮板者,輕塑膠為之,承上身之重,使泳者易於蹴水
書目
[纂]外連
[纂]- International Swimming Federation – the international governing bo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