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令
外觀
(渡自知縣)
中土
[纂]述中原官制。周制,設縣正,掌其縣之政令[一]。春秋之世,列國置縣,其長稱謂各異:楚曰縣公、縣尹,晉曰縣大夫,齊、魯、衛皆曰宰[二]。秦漢,縣萬戶以上稱令,不及萬戶者稱長。晉宋以後,俱如漢制。隋受禪,罷郡置州,分縣為九等,長官皆謂之令,不復稱長[三]。唐制,縣分赤、畿、望、緊、上、中、下七等,其長皆稱令,佐官有丞、尉、主簿等。宋初,猶存令、長之名,然實非治事之官。朝廷多遣京朝官「權知某縣事」,簡稱知縣,意即暫攝縣政,非本官也。自是令名存而實廢。元縣置達魯花赤為監臨,以縣尹掌政務。明、清縣置知縣。民國肇建,廢知縣,改稱縣知事。十七年,國民政府定名縣長,迄今未改。
日本
[纂]述日本縣令。日本之有縣令也,見明治朝。明治四年七月,廢藩置縣,統地方為府、縣二級。初,縣之長官,沿舊制稱知事。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西曆一八七二年一月),太政官頒《縣治條例》(太政官達第六二三號),更定職制。凡東京、京都、大阪三府,仍置知事;諸縣則改知事為縣令。其位在四等官者稱縣令,五等官者稱權令[四]。職掌管內。[五]至十九年,頒《地方官官制》,復改稱知事,縣令之名遂廢。[六]
又知事之命令,亦有稱「縣令」(此令非彼令)者,參見府縣令。
據
[纂]- ↑ 《周禮·地官·縣正》:「縣正,各掌其縣政令。」
- ↑ 《通典·職官十五·縣令》:「縣邑之長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晉謂之大夫,魯、衛謂之宰,楚謂之公、尹。其職一也。」
- ↑ 《隋書·百官志》:「上上縣令,屬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錄事,及西曹、戶曹、金曹、租曹、兵曹等掾,市長等員,合屬官佐史五十四人。上中縣減上上縣五人,上下縣減上中縣五人,中上縣減上下縣六人,中中縣減中上縣五人,中下縣減中中縣一人,下上縣減中下縣一人,下中縣減下上縣一人,下下縣減下中縣一人。」《大典》案,雖分等級,皆稱令。
- ↑ 《コトバンク》〈權令〉
- ↑ 《縣治條例》,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藏
- ↑ 日本历史辞典 ; 天津人民出版社,一千九百八十八年;〈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