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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

文出維基大典
(渡自知縣

縣令中國官名,東島襲之。

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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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官制。制,設縣正,掌其縣之政令[]春秋之世,列國置縣,其長稱謂各異:縣公縣尹縣大夫皆曰[],縣萬戶以上稱,不及萬戶者稱以後,俱如漢制。受禪,罷郡置州,分縣為九等,長官皆謂之令,不復稱長[]制,縣分赤、畿、望、緊、上、中、下七等,其長皆稱令,佐官有主簿等。初,猶存令、長之名,然實非治事之官。朝廷多遣京朝官「權知某縣事」,簡稱知縣,意即暫攝縣政,非本官也。自是令名存而實廢。縣置達魯花赤為監臨,以縣尹掌政務。縣置知縣。民國肇建,廢知縣,改稱縣知事十七年國民政府定名縣長,迄今未改。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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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日本縣令。日本之有縣令也,見明治朝。明治四年七月,廢藩置縣,統地方為府、縣二級。初,縣之長官,沿舊制稱知事。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西曆一八七二年一月太政官頒《縣治條例》太政官達第六二三號,更定職制。凡東京京都大阪三府,仍置知事;諸縣則改知事為縣令。其位在四等官者稱縣令,五等官者稱權令[]。職掌管內。[]十九年,頒《地方官官制》,復改稱知事,縣令之名遂廢。[]

又知事之命令,亦有稱「縣令」此令非彼令者,參見府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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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周禮·地官·縣正》:「縣正,各掌其縣政令。」
  2. 通典·職官十五·縣令》:「縣邑之長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晉謂之大夫,魯、衛謂之宰,楚謂之公、尹。其職一也。」
  3. 隋書·百官志》:「上上縣令,屬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錄事,及西曹、戶曹、金曹、租曹、兵曹等掾,市長等員,合屬官佐史五十四人。上中縣減上上縣五人,上下縣減上中縣五人,中上縣減上下縣六人,中中縣減中上縣五人,中下縣減中中縣一人,下上縣減中下縣一人,下中縣減下上縣一人,下下縣減下中縣一人。」《大典》案,雖分等級,皆稱令。
  4. 《コトバンク》〈權令
  5. 縣治條例》,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藏
  6. 日本历史辞典  ; 天津人民出版社,一千九百八十八年;〈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