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案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殺人案也。主犯楊佳,二〇〇七年十月,至滬上,興之所至,因租車以自娛。會警察至,為其所查。 警察疑佳為盜,拷之。佳不服,乃上訴,力爭之,方得雪。佳曰:「吾傷重甚,非三萬元無以醫之。」警察不應,僅許以萬五千之數。佳數入閘北捕衙爭之,皆未遂。
佳恚甚,乃思報之。 翌年七月朔日,佳自以萬事已備,乃持短刀再臨捕衙。
佳縱火於警察局外,令警察多赴救之,因入。 見四人聚于一室,乃刺之,皆僕。 佳複持刀前行,所見之巡捕皆遇刺,唯婦人得免焉。 後巡捕覺,乃大集。 佳力竭,遂被禽。 此役,佳斬六人,傷五人,自滬府開埠以來,未之有也。
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楊佳伏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