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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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十七條》,日本聖德太子所制,古法也。以尊皇、尊法、尊禮為宗。太子以推古帝十二年夏四月丙寅朔戊辰,親肇憲法十七條。

原文[]

一曰:以和爲貴,無忤爲宗。人皆有黨,亦少達者。以是,或不順君父,乍違于隣里。然上和下睦,諧於論事,則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曰:篤敬三寶;三寶者,佛法僧也。則四生之終歸,萬國之極宗。何世何人,非貴是法。人鮮尤惡,能敎徙之。其不歸三寶,何以直枉。

三曰:承詔必謹。君則天之。臣則地之。天覆臣載。四時順行、萬気得通。地欲天覆、則至懐耳。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靡。故承詔必愼。不謹自敗。

四曰:群卿百僚,以禮爲本。其治民之本,要在禮乎。上不禮,而下非齊。下無禮,以必有罪。是以,群臣禮有,位次不亂。百姓有禮,國家自治。

五曰:絶饗棄欲,明辨訴訟。其百姓之訟,一百千事。一日尚爾,況乎累歳。頃治訟者,得利爲常,見賄廳讞。便有財之訟,如右投水。乏者之訴,似水投石。是以貧民則不知所由,臣道亦於焉闕。

六曰:懲惡勸善,古之良典。是以无匿人善,見悪必匡。其諂詐者,則爲覆二國家之利器,爲絶人民之鋒劔。亦佞媚者,對上則好説下過,逢下則誹謗上失。其如此人,皆无忠於君、无仁於民,是大亂之本也。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濫。其賢哲任官,頌音則起。奸者有官,禍亂則繁。世少生知,剋念作聖。事無大少,得人必治。時無急緩,遇賢自寛。因此國家永久,社禝勿危。故古聖王,爲官以求人,爲人不求官。

八曰:群卿百僚,早朝晏退。公事靡監,終日難盡。是以,遲朝不逮于急,早退必事不盡。

九曰:信是義本。毎事有信。其善悪成敗,要在于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无信,萬事悉敗。

十曰:絶忿棄瞋,不怒人違。人皆有心,心各有執。彼是則我非。我是則彼非。我必非聖,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是非之理,詎能可定。相共賢愚,如鐶无端。是以,彼人雖瞋,還恐我失。我獨雖得,從衆同擧。

十一曰:明察功過、賞罰必當。日者賞不在功。罰不在罪。執事群卿、宜明賞罰。

十二曰:國司國造、勿収斂百姓。國非二君。民無兩主。率土兆民、以王爲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與公、賦斂百姓。

十三曰:諸任官者、同知職掌。或病或使、有闕於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識。其以非與聞。勿防公務。

十四曰:群臣百僚,無有嫉妬。我既嫉人,人亦嫉我。嫉妬之患,不知其極。所以智勝於己則不悦,才優於己則嫉妬。是以,五百歲之後,乃今遇賢,千載以難得。其不得賢聖,何以治國。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凡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則以私妨公。憾起則違制害法。故初章云:上下和諧,其亦是情歟。

十六曰:使民以時,古之良典。故冬月有間,以可使民。從春至秋,農桑之節,不可使民。其不農何食,不桑何服。

十七曰:夫事不可獨斷,必與衆宜論。少事是輕,不可必衆。唯逮論大事,若疑有失,故與衆相辯,辭則得理。

美辭妙篇,具錄於維基文庫︰憲法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