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

文出維基大典

《唐律疏議》,或曰《故唐律疏議》《永徽律疏》李唐律書也,乃中國今存律書最古者。

沿革[]

唐高祖起於晉陽,破長安而終祚,作約法十二條以禁約吏民。武德間,以約法十二條不足以御奸,命劉文靜等制五十三條格;後命裴寂等仿開皇律》制律十二篇,收五十三條格於律。太宗貞觀間更定律書,增加役流之刑以為減死。高宗永徽間,以“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命長孫無忌等十九人復更定律,附疏議於律以為注,繕寫為三十卷,是為《唐律疏議》。另玄宗開元間命李林甫等更定律疏,今佚。

《唐律疏議》上承,集華夏古律之大成。《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大抵皆仿舊制,高麗日本安南制律皆摹律,用為成憲。至晚東亞各國改從羅馬律,乃止。

要義[]

《唐律疏議》以寬簡、平允、劃一為要,納禮於律中。計十二篇,三十卷,五百又二條。

首篇曰名例,計六卷五十七條。定全律刑名罪制。五刑十惡八議皆一准名例。

次十一篇,詳定罪名。

  • 衛禁二卷三十三條,定宮闈警衛、邊禁之罪。
  • 職制三卷五十九條,定官司違職制之罪。
  • 戶婚三卷四十六條,定戶口、家事、均田、婚姻之罪。
  • 廐庫一卷二十八條,定官私畜產、國庫之罪。
  • 擅興一卷二十四條,定軍戎興兵之罪。
  • 賊盜四卷五十四條,定謀反逆、殺人、竊財物之罪。
  • 鬥訟四卷六十條,定鬥毆之罪及告訟之事。
  • 詐偽一卷二十七條,定偽造官司文印、詐騙之罪。
  • 雜律二卷六十二條,定其餘篇缺遺之罪。
  • 捕亡一卷一十八條,定捕逃犯、兵丁奴婢逃亡之罪。
  • 斷獄二卷三十四條,定鞫獄行刑之罪。

[]

  • 長孫無忌《唐律疏議》
  • 王立民《中國法制史》
美辭妙篇,具錄於維基文庫︰唐律疏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