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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或稱公克[一],乃萬國公制權衡之準也。考其率,為一公斤之千分之一。
積千克為一公斤,積千公斤為一公噸。克而下之,析為千分是為毫克;毫克復析為千分,是為微克。
至若華夏舊稱之「斤」,今世各地取法殊異:大陸定為五百克,臺灣作六百克,而港、澳率以六百有四克許為一斤,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