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Magna Carta)者,憲法之始也。蓋中世之時,英國王威赫赫,無有制約,為權貴所忌。一二一五年,王乃見脅,制《大憲章》,王權始限。自是,為君者,不可妄奪臣民之命,可謂約法於民矣。後世《美國憲法》、《權利法案》等,蓋亦因其啟蒙。
蓋其所本,亨利一世所詔《自由憲章》也。惟《自由憲章》詔出國君,隨其更易,乃無大用。《大憲章》之立,實開君主立憲之先。五百年後,英國議會治國,虛君共和,亦此濫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