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則」: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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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之是非以其辯式定之,而無涉乎言義,故名學以形跡為論理之本,判之為:形式邏輯、非形式邏輯、符號邏輯。數理又為符號之玄也。既然,當其出言立意,文軌字式因得而顯宜者,為句可解。故雖人有智拔群氓,發卓世之言,而於名學,刪其繁而微言之則無不可。是之謂顯形。形之顯,所以曉明其本蘊者也,而治理則者,恒蔽言文之浮幻,字法之異情,卉然以無歧之正語述焉,挈之以“與”、“或”,定之以“皆”、“有”。然後造立符文,以為玄具。故名學言事,必昭略儼然,而作學者之語。如云“人皆平凡者”、云“貓皆肉食”、云“希臘人皆達士”。如前之理,確於古時。昔亞里氏以不常語為《前分析篇》解說,首言察名但形質耳,唯其昭顯精玄者足稱本則。故後世以巨製目之。 |
辭之是非以其[[邏輯形式|辯式]]定之,而無涉乎言義,故[[邏輯學|名學]]以形跡為論理之本,判之為:[[形式邏輯]]、[[非形式邏輯]]、[[符號邏輯]]。[[數理邏輯|數理]]又為符號之玄也。既然,當其出言立意,文軌[[文法|字式]]因得而顯宜者,為句可解。故雖人有智拔群氓,發卓世之言,而於名學,刪其繁而微言之則無不可。是之謂顯形。形之顯,所以曉明其本蘊者也,而治理則者,恒蔽言文之浮幻,字法之異情,卉然以無歧之正語述焉,挈之以“與”、“或”,定之以“皆”、“有”。然後造立符文,以為玄具。故名學言事,必昭略儼然,而作學者之語。如云“人皆平凡者”、云“貓皆肉食”、云“希臘人皆達士”。如前之理,確於古時。昔[[亞里氏]]以不常語為《[[前分析篇]]》解說,首言[[具體名詞|察名]]但形質耳,唯其昭顯精玄者足稱[[原則|本則]]。故後世以巨製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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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學古法,謂句者三分,曰句主、曰綴系、曰所謂。如“人皆為必死者”:“人”句主也,“為”綴系也,“必死者”所謂也。辭如“皆”、“無”、“某”、“與”,皆虛字,不可獨用,必有所待而屬之。若爾者,斷句界言,方有定理。今也不然,悟字有綴句者,曰邏輯連字,亦不離於辯法。又如名之為物,或非邏輯,如“人皆為必死者”,以“人”為甲,以“必死者”為乙,其旨則甲乙不二。至中世代之名家,始知事有多重普遍,類有量數隱顯,而亞里氏時未及此,故聞“小眾得全福”,必爰譏句主之不一,此正不知字科所謂遞歸者也。 |
[[傳統邏輯|名學古法]],謂句者三分,曰[[主詞|句主]]、曰[[系詞|綴系]]、曰[[賓詞|所謂]]。如“人皆為必死者”:“人”句主也,“為”綴系也,“必死者”所謂也。辭如“皆”、“無”、“某”、“與”,皆虛字,不可獨用,必有所待而屬之。若爾者,斷句界言,方有定理。今也不然,悟字有綴句者,曰邏輯連字,亦不離於辯法。又如名之為物,或非邏輯,如“人皆為必死者”,以“人”為甲,以“必死者”為乙,其旨則甲乙不二。至中世代之名家,始知事有多重普遍,類有量數隱顯,而亞里氏時未及此,故聞“小眾得全福”,必爰譏句主之不一,此正不知字科所謂[[遞歸結構|遞歸]]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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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繹'''者,又名'''演繹'''、'''外籀''',從既得之[[前提|先階]]為推闡者也,故先階雖真,而所抽繹或偽。'''統括'''者,又名'''歸納'''、'''內籀''',因已明之確據而為之察觀者也,故統括不以真偽計,但由[[資料|文書]][[數據|與數]]而斷其事之或然率也。抽繹基於形式邏輯甚密,而統括賴於人工者亦未嘗不嚴,是以思籀之事,要在明其是非之途,而因正術致之,或少借數理[[概率學|幾率之學]],為思議作模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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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一二月一七日 (三) 一一時五五分審
理則(logic邏輯),又譯名學、名理,日譯論理,思辯之道也,所以推闡思籀,而為諸學立本則者也。其事凡三:統括、溯原、抽繹。古希臘亞里氏首設斯學,而後哲理漸次用之,乃與修辭、文法鼎峙。邏輯之本理,凡四律,曰同一,曰排中,曰足因,曰矛盾。
- 同一之律:物獨本尊,復非他事。
- 排中之律:捨彼即此,中相無存。
- 足因之律:物之有在,因唯足故。
- 矛盾之律:然與不然,其一為然。
古來以名學為正術者,印度、中國、希臘也,今則多承希臘,而印度、中國則失其緒。
肄言
辭之是非以其辯式定之,而無涉乎言義,故名學以形跡為論理之本,判之為:形式邏輯、非形式邏輯、符號邏輯。數理又為符號之玄也。既然,當其出言立意,文軌字式因得而顯宜者,為句可解。故雖人有智拔群氓,發卓世之言,而於名學,刪其繁而微言之則無不可。是之謂顯形。形之顯,所以曉明其本蘊者也,而治理則者,恒蔽言文之浮幻,字法之異情,卉然以無歧之正語述焉,挈之以“與”、“或”,定之以“皆”、“有”。然後造立符文,以為玄具。故名學言事,必昭略儼然,而作學者之語。如云“人皆平凡者”、云“貓皆肉食”、云“希臘人皆達士”。如前之理,確於古時。昔亞里氏以不常語為《前分析篇》解說,首言察名但形質耳,唯其昭顯精玄者足稱本則。故後世以巨製目之。
名學古法,謂句者三分,曰句主、曰綴系、曰所謂。如“人皆為必死者”:“人”句主也,“為”綴系也,“必死者”所謂也。辭如“皆”、“無”、“某”、“與”,皆虛字,不可獨用,必有所待而屬之。若爾者,斷句界言,方有定理。今也不然,悟字有綴句者,曰邏輯連字,亦不離於辯法。又如名之為物,或非邏輯,如“人皆為必死者”,以“人”為甲,以“必死者”為乙,其旨則甲乙不二。至中世代之名家,始知事有多重普遍,類有量數隱顯,而亞里氏時未及此,故聞“小眾得全福”,必爰譏句主之不一,此正不知字科所謂遞歸者也。
抽繹者,又名演繹、外籀,從既得之先階為推闡者也,故先階雖真,而所抽繹或偽。統括者,又名歸納、內籀,因已明之確據而為之察觀者也,故統括不以真偽計,但由文書與數而斷其事之或然率也。抽繹基於形式邏輯甚密,而統括賴於人工者亦未嘗不嚴,是以思籀之事,要在明其是非之途,而因正術致之,或少借數理幾率之學,為思議作模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