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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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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自共和國

共和,英言Republic,又譯公和公治民主,政體之名也。國從公治,則謂之共和國民國民主國,其旨在天下為公

法儒孟德斯鳩《法意》有之:「公治者,國中無上主權,主於全體或一部分之國民者也。」而公治復有二,一曰庶建通曰民主共和,二曰賢政貴族共和。孟氏云「庶建乃真民主,以通國全體之民,操其無上主權者也。賢政者,以一部分之國民,操其無上主權者也。」

國從共和,然名同而實異有之,如瑞士有元首七人,而美利堅則合眾為一。至於共產之國,號人民共和者,教從馬列而已。人民,謂與仇讎對待。

清末變法,梁任公虛君之共和,界其說曰:「第五種,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英國是也,今謂立憲。英人恒自稱為大不列顛合眾王國,或自稱為共和王國。其名稱與美無異,淺人驟聞之,或且訝為不詞。不知英之有王,不過以為裝飾品,無絲毫實權,號為神聖,等於偶像。故論政體者,恒以英編入共和之一種。其後比利時本此意編為成文憲法歐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歐洲各國,什九皆屬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也,今省名曰虛君共和制。」是言也,所以敵庶建,以干君憲,有悖革命,故時人以保皇譏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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