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美國獨立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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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二字太新,舊譯作獨立檄文,似合傳統,例如鄒容《革命軍》有:“吾幸夫吾同胞之得盧梭《民約論》、孟德斯鳩《萬法精理》、彌勒約翰《自由之理》、《法國革命史》、美國《獨立檄文》等書”之語。其他舊譯如《美國獨立之檄文》、《美利堅民主國獨立文》、《美利堅宣告獨立文》、《北美合眾國宣告獨立檄文》等,皆文言未廢時代作也。宜參考之。——勝爲士 (對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八日 (二) 〇二時二六分 (UTC)[回覆]

勝爲士:前寘美國二字宜乎?—关山 (修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九日 (六) 一四時五八分 (UTC)[回覆]
然,作美國獨立檄文可。而按英文原名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只呼獨立檄文。此猶大憲章,亦不必言英國者。——勝爲士 (對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九日 (六) 一六時二七分 (UTC)[回覆]
此犹日人呼宪法改订之议而华人谓之日本改宪议耳。—关山 (修書)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〇日 (日) 〇二時三四分 (UTC)[回覆]
然則作美國獨立檄文。——勝爲士 (對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〇日 (日) 〇二時五三分 (UTC)[回覆]
(✓)关山 (修書)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〇日 (日) 〇三時三〇分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