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文出維基大典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者,維基之本,公共版權許可之一種也,其所許可者,蓋取已得版權之文,合律令而分享,刊行之。是許可之所用,蓋或有編修之人欲共天下之樂,依此條款而授權之,合乎律法也,不逾矩。
是故,經此許可,編修者無患文章之擅用,亦解眾人欲分享而制於無權之患也。
是條款初為美利堅合眾國之知識共享(機構名也)頒行於公元二零零二年,復有諸別種存焉。
原初許可 [纂]
是條款之原初許可有四,今具其名,此四條者,曰:基準之權(baseline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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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 [纂]
混同以上諸條,可生變形者十有六,中有十一條具其效用,其餘五條則無所用。今具個中常用者六條,見以下次第:
鏈接 [纂]
|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原文,已載於維基文庫︰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Licens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