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毛澤東主義共產黨」: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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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凡反革命大復辟變節之人,迎改革開放之人;同廟堂者串通之人,永不得任官。凡於反革命大復辟劃界者,既往不咎。
十三.凡反革命大復辟變節之人,迎改革開放之人;同廟堂者串通之人,永不得任官。凡於反革命大復辟劃界者,既往不咎。


十四.凡反辟大革命运动顯者觀之,捷速參與,實則投機者,不得任官。
十四.凡反辟大革命運動顯者觀之,捷速參與,實則投機者,不得任官。


十五.革命幹部者,人民之勤務工也。凡重要幹部外者,皆不得配諸掌車之人。
十五.革命幹部者,人民之勤務工也。凡重要幹部外者,皆不得配諸掌車之人。
第四四行: 第四四行:
十七.凡行賄貪污者,危害人民利益者,不以眾庶為基者,皆免其官也。
十七.凡行賄貪污者,危害人民利益者,不以眾庶為基者,皆免其官也。


十八.凡革命烈士.革命者之家属.其後人皆有偏委。
十八.凡革命烈士革命者之家属其後人皆有偏委。


十九.凡携款外逃之貪官,無論何地,皆捉其歸案。若拒不歸案者,就地處決之。
十九.凡携款外逃之貪官,無論何地,皆捉其歸案。若拒不歸案者,就地處決之。

二〇一七年一二月一一日 (一) 一四時二〇分審

中國毛澤東主義共產黨者,中國政黨也。宗毛澤東之旨,言方今共產黨所行,皆修正主義也。是黨舉薄熙來為總書記。

西元二千八年末,是黨撰《告全國人民書》,流之烏有之鄉諸左派網站,其書言曰「今之中國共產黨,實行修正主義之路也」,以詔海內萬民,繼毛公之業,行革命之事,乃至反革命修正主義集團傾覆也。

西元二千九年一月,其黨立,舉薄熙來為總書記。

同年十月,集議重慶,召全國代表大會。方途中,重慶巡捕破門而入,捕三十四人。以非法集會為由,拘二十五人,又有十餘人獲顛覆國家政權罪。

翌年,凡三十四人者,有司釋之。

黨宗

一.逐行資制宗者,官僚行資者,罷其政權。廢反革命修正主義諸制置之資產階級憲法 、諸法。立人民督會,凡天下之民皆可監察國、軍、政之事,以保人民為國家之主。

二.凡一九九七年前之公之營業者,皆復之。凡下崗之人,皆完全復之。凡侵犯公有營業者,皆以追查。

三.凡一九九七年後之偽國家營業者,皆充公,歸人民所有。

四.農村皆復人民鄉社。吾輩遵從鄉民所願,如允集體制者,國家扶持之。行今制者,不復擾之。

五.廢軍銜制,整頓行伍,復革命軍隊.行葺新之制。應時以亡侵入之徒也。

六.普天下之學堂,除卻書本之費,眾費皆免。大學行免費就食.免費歇宿之制。習以紅專之社會主義精英。保大學生皆有業可為。

七.舉國醫院,皆葺新之。無論市邑鄉社,凡敝國公民者,除卻施藥之費,皆免費之。行毛公言「醫療之重,斯在農鄉」,凡鄉社皆立衛生院,村立醫館。以保庶民醫療之難也。

八.凡失勞之老者,無論市邑鄉社之分,皆一律恩金之享。凡失勞之廢疾者,國家安處之,以解養護之憂也。

九.凡敝國成丁之工作,以小己稟求為主,國家統籌處之。以行各盡所能,以勞而分之策也。

十.凡非賣國屯偫,害民坑人之私企,皆保護之。凡發願行獨自之商賈,皆保護之。

十一.凡敝國成丁,皆可獲住宅。

十二.凡遵本黨章程者,不以資輩論高低

十三.凡反革命大復辟變節之人,迎改革開放之人;同廟堂者串通之人,永不得任官。凡於反革命大復辟劃界者,既往不咎。

十四.凡反復辟大革命運動顯者觀之,捷速參與,實則投機者,不得任官。

十五.革命幹部者,人民之勤務工也。凡重要幹部外者,皆不得配諸掌車之人。

十六.凡黨干幹部之勞銀,不得過工人之至高也。其住宅不得過一百五十平方米。

十七.凡行賄貪污者,危害人民利益者,不以眾庶為基者,皆免其官也。

十八.凡革命烈士、革命者之家属,其後人皆有偏委。

十九.凡携款外逃之貪官,無論何地,皆捉其歸案。若拒不歸案者,就地處決之。

二十.凡抗社會主義革命者.抗無產階級專政之反革命右派者,監督改造之。心態惡劣者,禁遏之。

告全國同胞書

關於共產黨(毛主義)的一些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