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校對」: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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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中纂 纂於掌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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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典肇立,造福讀者。惟編纂自由,公諸眾者,未經審校,誤脱間在。故效付梓之則,三校文章,凡簡略不盡者,猶稱底本;詳實可校者,經分校官補潤,而成初定本;叙事完備,已為正典、卓著,並經初校者,呈總校官複核,而為校正本。經此審校,大典之文,乃能質量兼備。積累經年,或能付梓刊印,傳於永世。此亦諸君之功也。
大典用世,造福讀者。惟編纂自由,公諸眾者,未經審校,誤脱間在。故效付梓之則,三校文章,凡簡略不盡者,猶稱底本;詳實可校者,經分校官補潤,而成初定本;叙事完備,已為正典、卓著,並經初校者,呈總校官複核,而為校正本。經此審校,大典之文,乃能質量兼備。積累經年,或能付梓刊印,傳於永世。此亦諸君之功也。


為釐清職權,消弭爭議,兹列述分校、總校之責。
為釐清職權,消弭爭議,兹列述分校、總校之責。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三) 〇七時二六分審

大典用世,造福讀者。惟編纂自由,公諸眾者,未經審校,誤脱間在。故效付梓之則,三校文章,凡簡略不盡者,猶稱底本;詳實可校者,經分校官補潤,而成初定本;叙事完備,已為正典、卓著,並經初校者,呈總校官複核,而為校正本。經此審校,大典之文,乃能質量兼備。積累經年,或能付梓刊印,傳於永世。此亦諸君之功也。

為釐清職權,消弭爭議,兹列述分校、總校之責。

分校官者,簡察文章,凡言有所本者,加以校對,補正誤脱,暢達文辭,而後定為初定本在該文下方,按過目即可。夫言有所本,非必為卓著正典,蓋卓著、正典,須長略得宜,文采煥然,以為懿範

總校官者,經分校上呈,覆核文章,斟酌損益,以保無誤,文筆條暢,而後立為校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