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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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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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外國列傳》
* 《[[明史]]·外國列傳》
* 《[[清史稿]]》志一百三十四,邦交七,(瑞典 那威 丹墨 和蘭 日斯巴尼亞 比利時 義大利),作者:趙爾巽
* 《[[清史稿]]·邦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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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一月一二日 (二) 一四時〇四分審

荷蘭王國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荷蘭王國之旗 荷蘭王國之徽
堅持不懈
Ik zal handhaven
國歌:Het Wilhelmus
威廉頌
荷蘭王國之所在
荷蘭王國之所在
國體: 君主立憲制
元首 威廉-亞歷山大·克勞斯·喬治·費迪南德
總揆 首相馬克·呂特
國都 阿姆斯特丹海牙
國語 荷蘭語
人口 一千六百八十餘萬人
通貨 歐元
產值 六千九百五十八億美元
均有 四萬一千五百美元
匯價產值

以美國中情局壬辰世界年鑒為準

荷蘭,又譯和蘭,實名尼德蘭歐羅巴濱海之國也,都阿姆斯特丹。地近德意志比利時。方四萬公里有餘,口千六百萬。因窪,故多防。

國人悉奉天主教,其貌深目長鼻,髮眉鬚皆赤,頎偉倍常。善賈工航,制有巨舟大礮,時即東舶中華,遇中國貨物當意者,不惜厚資,故華人樂與為市。所產有琥珀瑪瑙玻璃天鵝絨、瑣服、哆囉嗹。

萬曆中,海禁甚嚴,荷蘭人麻韋郎私抵澎湖,乞代奏通市,不允,居數月,接濟路窮,無所得食,遂揚帆去。

西班牙橫行海上,荷蘭與之爭雄,復浮海東來。後侵奪臺灣地,築室耕田,久留不去。未幾,又據澎湖,築城設守,漸為求市計。

天啟三年,朝廷議驅夷,然恐為窮寇,僅解澎湖之患。

崇禎中,為鄭芝龍所破,不敢窺內地者數年,而其私貿外洋,據臺灣自若。

順治十年,因廣東巡撫請於朝,備外籓、修職貢。十三年,齎表請朝貢,部議五年一貢,詔改八年一貢,以示柔遠。十八年鄭成功克臺灣,逐荷蘭而取其地,詔徙沿海居民,嚴海禁

康熙二年,荷蘭始由廣東入貢。二十二年,荷蘭以助剿鄭氏功,首請開海禁通市,許之。

同治二年,與荷蘭立約。荷蘭本與中國通商最早,然其竊據臺灣,日久怨深,至是見西洋諸國踵至,亦來天津援請立約,訂和約十六款,互駐使節。

  • 明史·外國列傳》
  • 清史稿》志一百三十四,邦交七,(瑞典 那威 丹墨 和蘭 日斯巴尼亞 比利時 義大利),作者:趙爾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