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羅馬帝國」:各本之異
[底本] | [底本] |
無編輯摘要 |
無編輯摘要 |
||
第一一行: | 第一一行: | ||
|元首 = [[東羅馬皇帝|羅馬皇帝]] |
|元首 = [[東羅馬皇帝|羅馬皇帝]] |
||
|總揆 = 執事長 |
|總揆 = 執事長 |
||
|國都 = [[ |
|國都 = [[新羅馬]] |
||
|國語 = [[拉丁語]]、[[希臘語]] |
|國語 = [[拉丁語]]、[[希臘語]] |
||
|用語 = |
|用語 = |
||
第一九行: | 第一九行: | ||
|年數 = 一千一百二十三 |
|年數 = 一千一百二十三 |
||
}} |
}} |
||
'''東羅馬帝國'''者,[[羅馬帝國|羅馬]]之半璧也。初,[[戴克利先]]創[[四帝共治制]],羅馬始分東西,各有二部。[[羅馬皇帝君士坦丁一世|君士坦丁一世]]變法,奉[[基督教]]、造[[新羅馬]]。數傳於[[狄奧多西]],傳二子各領東西半。西國速亡,而東國久存,西人號曰東羅馬。[[羅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查士丁尼一世]]西復羅馬,其功不永,國力盡而瘟疫興,諸夷交侵,不可擋也。[[羅馬皇帝利奧三世|利奧三世]]建軍府,後人繼用,武功稍復。屹[[突厥]]西侵,[[諾曼人]]自海上來,不勝其擾。卒以[[十字軍]]大掠都城,不復中興。[[一四五三年]],亡於奧斯曼帝國。 |
|||
⚫ | |||
==釋名== |
==釋名== |
||
⚫ | |||
==興廢== |
==興廢== |
二〇一二年一一月六日 (二) 一六時二二分審
羅馬帝國 Imperivm Romanvm Βασιλεία Ρωμαίων |
||||
---|---|---|---|---|
國體: | 君主制 | |||
元首: | 羅馬皇帝 | |||
總揆: | 執事長 | |||
國都: | 新羅馬 | |||
國語: | 拉丁語、希臘語 | |||
立國: | 三三零年 君士坦丁一世遷都君士坦丁堡 |
|||
亡國: | 一四五三年 奧斯曼帝國破君士坦丁堡 |
|||
前後歷一千一百二十三年 |
東羅馬帝國者,羅馬之半璧也。初,戴克利先創四帝共治制,羅馬始分東西,各有二部。君士坦丁一世變法,奉基督教、造新羅馬。數傳於狄奧多西,傳二子各領東西半。西國速亡,而東國久存,西人號曰東羅馬。查士丁尼一世西復羅馬,其功不永,國力盡而瘟疫興,諸夷交侵,不可擋也。利奧三世建軍府,後人繼用,武功稍復。屹突厥西侵,諾曼人自海上來,不勝其擾。卒以十字軍大掠都城,不復中興。一四五三年,亡於奧斯曼帝國。
釋名
拜占庭帝國,正名東羅馬帝國,即古所謂拂菻國也。在波斯之西,其國二分,曰色雷斯,曰安那托利亞,色雷斯在歐羅巴洲,安那托利亞在亞細亞洲。二地內各置省,另有諸行省,不常治,多更動,以戰事頻繁故也,公元二八四年,羅馬帝國二分,西治羅馬,東治拜占庭。三三零年,君士坦丁大帝東遷,始紀年。
興廢
由來次第
漢嘗擊匈奴於漠北,光武以降,南匈奴內附,北匈奴於永元三年西遷之西域境,元嘉元年復西遷。
公元三五零年,匈奴入歐羅巴,滅阿蘭國,羅馬震恐,《北史》曰︰「粟特國,......匈奴殺其王而有其國。」時之謂粟特者,蓋阿蘭國也。《後漢書》載︰「奄蔡国,改名阿蘭聊國」。時歐洲諸國史載略同。
公元三九五年,匈奴入色雷斯,大掠而返。四百年,復引弓馬至拜占庭境,侵略幾無間息。
四三一年,東帝國稱臣納貢於匈奴。
自匈奴王阿提拉西侵,羅馬威風盡失,烽火四起,兵荒連至,大廈崩頃。四一零年,日耳曼王亞拉裡克一世拔羅馬。自是,西帝國名存實亡,帝王皆出日耳曼人。
查帝中興
查士丁尼一世,起於草莽,虔信正教,鏖戰波斯聖主阿努希爾萬於亞細亞。五三二年,和議成,帝乃得一遂西向之志。
五三三年,貝薩里留引軍萬五千人,下迦太基,俘其主葛利麥,北非諸省頃刻恢復。
五三五年,東哥特內不和,帝命貝薩里留攻達爾馬提亞,不克,乃移軍西西里,旋下那不勒斯,翌年,羅馬光復。以貝薩利留為留守。哥特人尋還擊,大戰數月,卒不能下。
五四零年,官軍破拉維納,獲哥特主維提格斯,哥特人始議和,貝薩里留從哥特諸降部議,為西帝。
時帝久患貝薩里留盛名,恐不能制,欲囚之,而復恐無實之罪失哥特諸部所望,終不得行。自利留為眾所立,帝愈忌之,乃削其所部,仍留守意大利。爾後戰火複燃,羅馬幾易其手,亞平寧諸城,生靈略盡。
五五一年,西哥特主阿塔納吉爾德苦國人起事,遣使至帝都請援,帝許之,亂遂平,由是帝國復得伊比利亞最南狹地。
五五二年,東哥特英主多迪拉戰死陣中,帝國於亞平寧,自是始得安泰。
先是,阿努希爾萬以東帝國中興,將不利於波斯,遂復於五四零年開戰事,兩軍相峙久之,互不能得全勝,加之國庫虛耗,遂復於五六一年興和議,成,約互不侵攻五十年。
至六世紀中旬,天下稍平,帝國昔時勝景,於今略復。
風前榮華
五四一年,瘟疫興而祥異不作,天下眾庶,死者十三,帝都戶口半減。史載尸首之眾,尚未及葬,而竟殯儀不足,公主閹人,神官娼妓,兵士氓民,草草了葬,同坑一處。而墓地滿溢,帝詔凡死者,他葬別處,或有遺之於堡壘工事,城牆箭樓,或有拋之於河,而川上為之流膿,前後數月,卒不能成禮儀而全尸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