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校對」: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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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釐清職權,消弭爭議,兹列述分校、總校之責。 |
為釐清職權,消弭爭議,兹列述分校、總校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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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官者,簡察文章,凡言有所本者,加以校對,補正誤脱,暢達文辭,而後定為初定本。(注︰言有所本,非必為[[Wikipedia:卓著|卓著]]、[[Wikipedia:正典|正典]],蓋卓著、正典,須長略得宜,文采煥然,以為懿範。) |
分校官者,簡察文章,凡言有所本者,加以校對,補正誤脱,暢達文辭,而後定為初定本(在該文下方,按過目即可)。(注︰言有所本,非必為[[Wikipedia:卓著|卓著]]、[[Wikipedia:正典|正典]],蓋卓著、正典,須長略得宜,文采煥然,以為懿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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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校官者,經分校上呈,覆核文章,斟酌損益,以保無誤,文筆條暢,而後立為校正本。 |
總校官者,經分校上呈,覆核文章,斟酌損益,以保無誤,文筆條暢,而後立為校正本。 |
二〇〇八年一一月一八日 (二) 一一時二七分審
大典肇立,已逾二載,文至二千,造福讀者。惟編纂自由,公諸眾者,未經審校,誤脱間在。故校付梓之則,三校文章,凡簡略不盡者,猶稱底本;詳實可校者,經分校官補潤,而成初定本;叙事完備,已為正典、卓著,並經初校者,呈總校官複核,而為校正本。經此審校,大典之文,乃能質量兼備。積累十年,或能付梓刊印,傳於永世。此亦諸君之功也。
為釐清職權,消弭爭議,兹列述分校、總校之責。
分校官者,簡察文章,凡言有所本者,加以校對,補正誤脱,暢達文辭,而後定為初定本(在該文下方,按過目即可)。(注︰言有所本,非必為卓著、正典,蓋卓著、正典,須長略得宜,文采煥然,以為懿範。)
總校官者,經分校上呈,覆核文章,斟酌損益,以保無誤,文筆條暢,而後立為校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