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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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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既下咸陽,簡約苛法,是謂約法三章。後亦以爲根本大法之言,援爲「憲法」之名。

約法三章之辭,見於《史記·高祖本紀》。西元前二百七年,劉邦克秦都,遂去苛政,存約法,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其後中邦史書,凡政府之輕刑緩賦,咸言「約法三章」,「三」已成泛稱。如《晉書》卷百十有二載記第十二、《宋書》卷七十四列傳第三十四、《南齊書》卷二十四列傳第五,皆有之。

政府以根本之法律許諾民眾,亦謂約法三章。民國肇建之初,國家典憲,悉謂約法,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西元千九百四十九年四月,中國共產黨佈《中國人民解放軍佈告》,亦曾約法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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