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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

文出維基大典
註︰蓋當今數學之事,誠難僅以文述,而無符號,故凡數學之文,咸有漢字、拉丁字相易之事,以合文言、數學,則無論文理之人,皆可明之也。

積分者,算學之術也,所以求曲線下所圍之面積。其通式作;若定上下限,則作

設例

[]

設求。按直線所函之積,必為。夫積分者,反溯其導數之原也。既求其原,則本始之常數無從復知,故必益以常數(常以表之),是以

若求自五至七所函之定積,理當以零至七之總積,減零至五之積,其差即是。故曰,依法算之,得

其常用之式有三:

  • (惟

本原

[]

積分之理,端在積微成鉅。以極限言之,其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