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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選舉

文出維基大典

選舉,取士之法也。施題於齊民,取民意者為官。

《後漢書·章帝紀》載漢章帝詔「夫鄉舉里選,必累功勞」,於鄉裏尋才。以鄉紳舉薦,有司督巡,以致朝廷爲官。非今之選舉,實無考民情之意。

今之諸共和國,以民意立權,而非天意,則以選舉擢官,科舉擇吏,以彰民情。

百官皆可選舉。有美利堅國,一七八七年立憲法(即祖宗之法),令總統嵗四載,施選舉。後,多國仿之。亦值國會,選參議百人,眾議四百三十五人,議論國是,擬定國策,獻於總統。諸國多亦同,參議,衆議定員不一。乃至諸州,甚有選舉定州牧,巡按,郡守,縣令,里長等職。

若官失利,或可選舉罷官,亦或可待換員。罷官者,或不任者,視同為民。故有司不問君王事,唯知齊民苦,方可得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