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漢字」:各本之異
[底本] | [底本] |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無編輯摘要 |
無編輯摘要 |
||
第五行: | 第五行: | ||
今以傳統字為彜準之地有[[臺灣|臺]]、[[香港|港]]、[[澳門|澳]]。 |
今以傳統字為彜準之地有[[臺灣|臺]]、[[香港|港]]、[[澳門|澳]]。 |
||
而中原自[[簡化字]]通都邑市井以降, |
而中原自[[簡化字]]通都邑市井以降,傳統字廢而謂之「非規範字」,於公文不得用。雖然,未全絕之,惟可見於典籍、古跡、老店、港澳之揆、書法技藝之屬。 |
||
[[新加坡|新]][[馬來西亞|馬]]二國,兼納簡體,然不限 |
[[新加坡|新]][[馬來西亞|馬]]二國,兼納簡體,然不限傳統字,故書者猶衆,或傳統、簡化錯落雜用。 |
||
日本揭《[[當用漢字]]》以還,[[日本新字體|新字體]]立而為正,曩以為「正字體」者,今曰「[[日本舊字體|舊字體]]」焉,與今之中華 |
日本揭《[[當用漢字]]》以還,[[日本新字體|新字體]]立而為正,曩以為「正字體」者,今曰「[[日本舊字體|舊字體]]」焉,與今之中華傳統字大同而小異,筆畫或有異也。 |
||
== 見 == |
== 見 == |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六日 (四) 一〇時〇一分審
傳統字,中國大陸呼曰「繁體字」,漢字之傳統者也,秦漢以降皆用之。蓋中華漢字,本無繁簡之別,名亦非「繁」,正字稱「正體字」也。逮中華人民共和國推簡化字之時,舊字呼作「繁體」,以別於簡者。今民國以不納簡化字之故,猶以傳統字為「正體字」。然視大陸詞典,亦或有以傳統漢字為「正筆字」者。
用
而中原自簡化字通都邑市井以降,傳統字廢而謂之「非規範字」,於公文不得用。雖然,未全絕之,惟可見於典籍、古跡、老店、港澳之揆、書法技藝之屬。
新馬二國,兼納簡體,然不限傳統字,故書者猶衆,或傳統、簡化錯落雜用。
日本揭《當用漢字》以還,新字體立而為正,曩以為「正字體」者,今曰「舊字體」焉,與今之中華傳統字大同而小異,筆畫或有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