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六日 (四) 〇九時四七分審
繁體字,漢字之傳統者也,秦漢以降皆用之。蓋中華漢字,本無繁簡之別,名亦非「繁」,正字稱「正體字」也。逮中華人民共和國推簡化字之時,舊字呼作「繁體」,以別於簡者。今民國以不納簡化字之故,猶以傳統字為「正體字」。然視大陸詞典,亦或有以傳統漢字為「正筆字」者。
用
今以繁體為彜準之地有臺、港、澳。
而中原自簡化字通都邑市井以降,繁體廢而謂之「非規範字」,於公文不得用。雖然,未全絕之,惟可見於典籍、古跡、老店、港澳之揆、書法技藝之屬。
新馬二國,兼納簡體,然不限繁,故書者猶衆,或繁簡錯落雜用。
日本揭《當用漢字》以還,新字體立而為正,曩以為「正字體」者,今曰「舊字體」焉,與今之中華繁字大同而小異,筆畫或有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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