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各本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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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 (四) 一八時〇一分審
荷蘭,又译和蘭,實名尼德蘭。歐羅巴濱海之國也,都阿姆斯特丹。地近德意志、比利時。方四萬公里有餘,口千六百萬。女王貝婭特麗克絲。
國人悉奉天主教,其貌深目長鼻,髮眉鬚皆赤,頎偉倍常。善賈工航,制有巨舟大礮,明時即東舶中華,遇中國貨物當意者,不惜厚資,故華人樂與為市。所產有金、銀、琥珀、瑪瑙、玻璃、天鵝絨、瑣服、哆囉嗹。
萬曆中,海禁甚嚴,荷蘭人麻韋郎私抵澎湖,乞代奏通市,不允,居數月,接濟路窮,無所得食,遂揚帆去。
時西班牙橫行海上,荷蘭與之爭雄,復浮海東來。後侵奪臺灣地,築室耕田,久留不去。未幾,又據澎湖,築城設守,漸為求市計。
崇禎中,為鄭芝龍所破,不敢窺內地者數年,而其私貿外洋,據臺灣自若。
清順治十年,因廣東巡撫請於朝,備外籓、修職貢。十三年,齎表請朝貢,部議五年一貢,詔改八年一貢,以示柔遠。十八年,鄭成功克臺灣,逐荷蘭而取其地,詔徙沿海居民,嚴海禁。
康熙二年,荷蘭始由廣東入貢。二十二年,荷蘭以助剿鄭氏功,首請開海禁通市,許之。
同治二年,與荷蘭立約。荷蘭本與中國通商最早,然其竊據臺灣,日久怨深,至是見西洋諸國踵至,亦來天津援請立約,訂和約十六款,互駐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