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漢郡國

文出維基大典

漢興,高皇帝專郡縣而速亡、封建而增亂,乃以郡國並行,既展王權,兼安功臣。及功臣獲罪,代以宗室,誓曰:非劉不王。孝文以恩義為名,眾建諸王以少其力。孝景平七國,悉罷支郡。孝武復以推恩為名,益弱諸侯王,又分十三刺史部,自此為定制。

職官

[]

漢郡縣悉同於,惟增諸封而已。

郡長有三:曰太守,司政;曰郡尉,司兵事;曰郡丞,副守也。

內郡守以充,邊郡或以將任。銀印青綬,秩二千石。除尉、丞、監御史、縣令、丞,郡官皆守所任。為守內調為諸卿。新郡長以尉,蓋郡新置而鮮政事,事多護土著者也。

郡尉主郡兵事,司治安緝盜,位同守。屬官有丞,內郡一丞,大郡則二。邊郡百里置都尉一。都尉有士史、尉史各二,司衛戍事。關隘置關都尉,亦屬郡尉。

郡丞,領副郡守也。銅印黑綬,秩六百石。守缺,則丞主郡事,屬有卒史、主簿、牧師令。邊郡置長史,主兵馬軍政,秩同丞。

別置監御史,屬御史中丞,主郡縣考課。

郡下置縣,萬戶為大縣,不足為小縣。大縣長曰縣令,小縣長曰縣長。令位同郡丞,長銅印黃綬,秩五百石。主政事。縣主蠻夷曰道。

令、長下有丞、尉。丞領副縣長。尉領治安捕盜之事。皆銅印黃綬,秩四百石。

縣吏有功曹,掌縣吏考績等第;令史,掌文書;獄掾,掌縣獄;文無害,覆案卷,察冤獄;廄騶,掌縣車馬;倉吏,司庫;治獄吏,守獄。

縣下置鄉,鄉下置亭,亭下置里。里下以家分什伍。有三老掌教化。鄉五千人以郡任有秩一,不足以縣任嗇夫一,佐有司和鄉里、徵租稅、定徭役。游徼緝盜。

亭長掌同嗇夫,有屬員曰亭父、求盜。亭父整街巷,求盜司同游徼。

故秦內史分三輔,曰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皆治長安。陵邑別屬太常永光三年廢陵邑,太常所掌分屬三輔。孝武間置十三刺史部,以刺史監諸守;三輔並四郡別以司隸校尉監,兼監諸卿也。

漢初復封建,以功臣為王,或領數郡,自有百官如朝廷。太傅輔王、丞相統眾官、內史治民、中尉掌兵。丞相以朝廷任,餘皆諸王自置。及功臣皆獲罪,王國不廢,更以劉氏王。呂后間嘗封呂氏王,后崩國除。七國之亂既平,罷王國支郡,丞相改相,天子為置吏,省諸官,王國如郡。孝武推恩,諸王眾子皆侯,別屬鄰郡,王無復亂。綏和元年復罷內史,以相領其事。自此王國相如太守、中尉如郡尉,異名而已。

漢制列侯以縣為國,亦置相,七國亂後悉同諸縣。皇后、公主有湯沐邑,亦與縣同。王侯惟食租稅,而不治國也。

郡國

[]

漢書·地理志》載元延綏和間百又三郡。茲列之:

右三輔,故秦內史也,皆治長安縣

右四郡連三輔為司隸校尉部。

右五郡為豫州刺史部。

右十郡為冀州刺史部。

右八郡為兗州刺史部。

右九郡為青州刺史部。

右六郡為徐州刺史部。

右七郡為荊州刺史部。

右六郡為揚州刺史部。

右九郡為益州刺史部。

右八郡為涼州刺史部。

右六郡為并州刺史部。

右五郡為朔方刺史部。

右十郡為幽州刺史部。

右七郡為交阯刺史部。

後事

[]

郡國之制,流用三國時始虛封,封以未得之地也。初諸王不就國,居京輔政,為一時禍。郡國並行,終以郡為實、國為虛也。以廢郡而廢。

十三部刺史,東京末為牧,置郡國之上,為新制之始也。

[]
  • 《漢書‧百官公卿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