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郡國
漢興,高皇帝以秦專郡縣而速亡、楚復封建而增亂,乃以郡國並行,既展王權,兼安功臣。及功臣獲罪,代以宗室,誓曰:非劉不王。孝文以恩義為名,眾建諸王以少其力。孝景平七國,悉罷支郡。孝武復以推恩為名,益弱諸侯王,又分十三刺史部,自此為定制。
職官
[纂]漢郡縣悉同於秦,惟增諸封而已。
郡長有三:曰太守,司政;曰郡尉,司兵事;曰郡丞,副守也。
內郡守以郎充,邊郡或以將任。銀印青綬,秩二千石。除尉、丞、監御史、縣令、丞,郡官皆守所任。為守內調為諸卿。新郡長以尉,蓋郡新置而鮮政事,事多護土著者也。
郡尉主郡兵事,司治安緝盜,位同守。屬官有丞,內郡一丞,大郡則二。邊郡百里置都尉一。都尉有士史、尉史各二,司衛戍事。關隘置關都尉,亦屬郡尉。
郡丞,領副郡守也。銅印黑綬,秩六百石。守缺,則丞主郡事,屬有卒史、主簿、牧師令。邊郡置長史,主兵馬軍政,秩同丞。
別置監御史,屬御史中丞,主郡縣考課。
郡下置縣,萬戶為大縣,不足為小縣。大縣長曰縣令,小縣長曰縣長。令位同郡丞,長銅印黃綬,秩五百石。主政事。縣主蠻夷曰道。
令、長下有丞、尉。丞領副縣長。尉領治安捕盜之事。皆銅印黃綬,秩四百石。
縣吏有功曹,掌縣吏考績等第;令史,掌文書;獄掾,掌縣獄;文無害,覆案卷,察冤獄;廄騶,掌縣車馬;倉吏,司庫;治獄吏,守獄。
縣下置鄉,鄉下置亭,亭下置里。里下以家分什伍。有三老掌教化。鄉五千人以郡任有秩一,不足以縣任嗇夫一,佐有司和鄉里、徵租稅、定徭役。游徼緝盜。
亭長掌同嗇夫,有屬員曰亭父、求盜。亭父整街巷,求盜司同游徼。
故秦內史分三輔,曰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皆治長安。陵邑別屬太常,永光三年廢陵邑,太常所掌分屬三輔。孝武間置十三刺史部,以刺史監諸守;三輔並四郡別以司隸校尉監,兼監諸卿也。
漢初復封建,以功臣為王,或領數郡,自有百官如朝廷。太傅輔王、丞相統眾官、內史治民、中尉掌兵。丞相以朝廷任,餘皆諸王自置。及功臣皆獲罪,王國不廢,更以劉氏王。呂后間嘗封呂氏王,后崩國除。七國之亂既平,罷王國支郡,丞相改相,天子為置吏,省諸官,王國如郡。孝武推恩,諸王眾子皆侯,別屬鄰郡,王無復亂。綏和元年復罷內史,以相領其事。自此王國相如太守、中尉如郡尉,異名而已。
漢制列侯以縣為國,亦置相,七國亂後悉同諸縣。皇后、公主有湯沐邑,亦與縣同。王侯惟食租稅,而不治國也。
郡國
[纂]《漢書·地理志》載元延綏和間百又三郡。茲列之:
右三輔,故秦內史也,皆治長安縣。
右四郡連三輔為司隸校尉部。
右五郡為豫州刺史部。
- 魏郡治鄴縣,領縣十八。
- 鉅鹿郡治鉅鹿縣,領縣二十。
- 常山郡治元氏縣,領縣十八。
- 清河郡治清陽縣,領縣十四。
- 趙國都邯鄲縣,領縣四。
- 廣平國都廣平縣,領縣十六。
- 真定國都真定縣,領縣四。
- 中山國都盧奴縣,領縣十四。
- 信都國都信都縣,領縣十七。
- 河間國都樂成縣,領縣四。
右十郡為冀州刺史部。
- 東郡治濮陽縣,領縣廿二。
- 陳留郡治陳留縣,領縣十七。
- 山陽郡治昌邑縣,領縣廿三。
- 濟陰郡治定陶縣,領縣九。
- 泰山郡治奉高縣,領縣廿四。
- 城陽國都莒縣,領縣四。
- 淮陽國都陳縣,領縣九。
- 東平國都無鹽縣,領縣七。
右八郡為兗州刺史部。
- 平原郡治平原縣,領縣十九。
- 千乘郡治千乘縣,領縣十五。
- 濟南郡治東平陵縣,領縣十四。
- 齊郡治臨淄縣,領縣十二。
- 北海郡治營陵縣,領縣廿六。
- 東萊郡治掖縣,領縣十七。
- 甾川國都劇縣,領縣三。
- 膠東國都即墨縣,領縣八。
- 高密國都高密縣,領縣五。
右九郡為青州刺史部。
右六郡為徐州刺史部。
右七郡為荊州刺史部。
右六郡為揚州刺史部。
- 漢中郡治西城縣,領縣十二。
- 廣漢郡治梓潼縣,領縣十三。
- 蜀郡治成都縣,領縣十五。
- 犍為郡治僰道,領縣十二。
- 越巂郡治邛都縣,領縣十二。
- 益州郡治滇池縣,領縣廿四。
- 牂柯郡治故且蘭縣,領縣十七。
- 巴郡治江州縣,領縣十一。
- 武都郡治武都道,領縣九。
右九郡為益州刺史部。
- 隴西郡治狄道,領縣十一。
- 金城郡治允吾縣,領縣十三。
- 天水郡治平襄縣,領縣十六。
- 武威郡治姑臧縣,領縣十。
- 張掖郡治觻得縣,領縣十。
- 酒泉郡治祿福縣,領縣九。
- 敦煌郡治敦煌縣,領縣六。
- 安定郡治高平縣,領縣廿一。
右八郡為涼州刺史部。
右六郡為并州刺史部。
右五郡為朔方刺史部。
- 涿郡治涿縣,領縣廿九。
- 勃海郡治浮陽縣,領縣廿六。
- 上谷郡治沮陽縣,領縣十五。
- 漁陽郡治漁陽縣,領縣十二。
- 右北平郡治平剛縣,領縣十六。
- 遼西郡治且慮縣,領縣十四。
- 遼東郡治襄平縣,領縣十八。
- 玄菟郡治高句驪縣,領縣三。
- 樂浪郡治朝鮮縣,領縣廿五。
- 廣陽國都薊縣,領縣四。
右十郡為幽州刺史部。
右七郡為交阯刺史部。
後事
[纂]郡國之制,流用魏晉。三國時始虛封,封以未得之地也。晉初諸王不就國,居京輔政,為一時禍。郡國並行,終以郡為實、國為虛也。以隋唐廢郡而廢。
十三部刺史,東京末為牧,置郡國之上,為新制之始也。
據
[纂]- 《漢書‧百官公卿表》